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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10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茆臺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110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進而施用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對個人身心戕害甚鉅,以及對於社會治安所產生之潛在危險性,前經觀察勒戒後,又再度施用,顯然未因先前觀察勒戒而改過,以及染癮甚深、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至於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2.54公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茆 臺 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 倩 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10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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