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2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122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6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捌柒公克)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應補充、更正為:「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法院於95年11月3日以95年度苗簡字第8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並於96年5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及證據欄應補充:「(四)被告甲○○為警查獲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嗎啡之陰性反應,此有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3月1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偵字第1249號偵查卷第47、48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二)被告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法院於95年11月3日以95年度苗簡字第8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並於96年5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前段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犯本案之罪,尚未判決確定,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限制減刑之罪,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而如主文後段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87公克,空包裝重0.16公克),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包裝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包裝所持有海洛因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22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