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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4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143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四0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二行「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出所」、第十行「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翌日即同年三月一日出監」、第十二行「以將安非他命放入燈泡內,用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及證據欄「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紙」、「照片一張」、「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點五公克)」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
  被   告 甲○○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南勢二段355
            巷2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6月6日,以92年度毒
    偵字第631 號、92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於92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新竹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嗣經同法院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同法院於同年7月4日以94年度易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
    刑6月確定;復於95年2月18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5年7月24日以95年度易字第269號判處有
    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96年3月1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
    9月7日21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街某處,非法施用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6年9月8日凌晨1時20分許,
    在新竹縣新豐鄉○○路與中一街之交岔路口前查獲,並扣得
    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經採集
    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於上揭時、地施用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20日出具之尿液檢體編號「
    北96307」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
    姓名代號對照表各1紙:被告親自採集封瓶之尿液檢體呈安
    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明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之事實。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
    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及矯正簡表各1 份:證明被
    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
    ,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以及被告為累
    犯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卷附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可參,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併請
    依法宣告沒收銷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 昭 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 依 璇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43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