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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0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秋宜馮俊郎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偉民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之4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被告
戊○○
上列四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偉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4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罪名欄、適用之法律欄內關於「刑法第三○二條第二項」均應更正為「刑法第三○二條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罪名欄、適用之法律欄內關於「刑法第302條第2項」之部分,應更正為「刑法第302條第3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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