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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北簡字第3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林祐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北簡字第32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7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重零點叁

捌、零點叁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小包(重0.38、0.30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合議庭(須附繕本)。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林祐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北簡字第32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