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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4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49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甲○○前因竊盜、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3日以94年度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94年5月27日以94年度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94年7月13日以94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95年1月12日以93年度訴字第5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4罪並經本院於95年8月4日以95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嗣於96年5月24日假釋出監,同年7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施行,減刑後於同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應予補充、二、第6行「凌晨0時35分」應更正為「凌晨2時28分」、第7行第18個字起應補充「以不詳方式」,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⒈「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應更正為「警詢中之供述」、⒉第3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應更正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按【尿液毒品檢驗.... 若能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此有法務部調查局第6處87年9月29日(87)發技(一)字第87074574號函附卷為憑,足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已可完全排除毒品偽陽性之干擾,其檢驗結果堪以採信;又【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七十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96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及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等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第001156號函存卷可查。」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竊盜、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於94年5月23日以94年度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94年5月27日以94年度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94年7月13日以94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95年1月12日以93年度訴字第5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4罪並經本院於95年8月4日以95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嗣於96年5月24日假釋出監,同年7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施行,減刑後於同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毒品安非他命戕害吸食者之身心甚鉅,被告竟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施用,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再次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兼衡其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282號
  被 告 甲○○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橫山鄉福興村八十分10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竊盜、竊盜、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妨害自
    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285號
    、94年度易字第18號、94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93年度訴
    字第58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6月、4月確定,並經同
    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甫於民國96年8月11日假
    釋期滿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其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同法院以93年度
    毒聲字第3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93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同
    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1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
    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
    於施用毒品犯意,於97年2月3日凌晨0時35分,為警採尿往
    前96小時內某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
    他命1次,嗣於97年2月2日因另案為警調查,並採其尿液,
    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2.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
    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2008年2月22日出具之實驗室檢體編號AC29852號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被告於上開時地排放之尿液檢體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而證明被告體內有安非他命殘存之事實。
  3.本署93年度毒偵字第1295號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
    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份:
    證明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2級
    毒品安非他命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邱  宇  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  玉  華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490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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