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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55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茆臺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55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壹玖公克)沒收並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安非他命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第二級毒品。被告甲○○竟予施用,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先前曾於94年5月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竹東簡字第91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5年5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刑畢未逾5年,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毒品安非他命戕害吸食者身心甚鉅,被告竟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施用,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219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2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至於扣案吸食器1組,乃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茆 臺 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鍾 秀 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55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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