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8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35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0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同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滿8月成效評定合格,於96年2月27日因停止戒治,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2月28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另其因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4年4月13日執行完畢。嗣後復因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減刑為3月,於96年7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悛悔,於上開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7月12日上午8時35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26 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關西鎮關西橋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7 月11日17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關西橋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日22時許,乙○○搭乘友人黃茂烽所駕駛之9509-H K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關西鎮○○路20號前時,為警攔檢盤查而查獲,並在其座位腳踏墊上,扣得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38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