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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15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乙○○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53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丁○○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丁○○前曾於民國94年1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9 月30日,以94年度訴字第55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5月10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3836號判決撤銷改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月,嗣於95年6 月12日確定。又於95年1 月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5 月8 日,以96年度訴字第3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6年6 月1日確定。又於95年4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8月10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1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於95年9 月7 日確定。又於95年7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8 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6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於95年9 月22日確定。上開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8 月7 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9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95年9 月21日入監執行,並於97年1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乙○○前曾於95年6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16日,以95年度訴字第5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嗣於95年12月11日確定,復因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9 月又15日確定,於95年12月19日入監執行,並於96年8 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三)丁○○與乙○○均不知悔改,竟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於97年8 月3 日晚上8、9 時許至翌日(4 日)凌晨4 時30分許期間之某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街25號旁空地,趁無人注意之際,由丁○○下手行竊丙○○所有車牌號碼6973-HJ號自用小客車,乙○○則在一旁把風,得手後,供其等代步之用。嗣因汽油用盡,乙○○將該自用小客車棄置在新竹縣湖口鄉○○路○ 段533 號前,為警巡邏時發現,經採集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指紋及DNA 後比對,分別與乙○○之指紋及丁○○之DNA 相符,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之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之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之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之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之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蕭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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