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
度毒偵緝字第174 號、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後,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下午4 時,在本院
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肆月;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貳佰貳拾個,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貳佰貳拾個,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5年10月7 日以85年度易字2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85年11 月22 日以85年度易字1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又於86年間,因毀損案件,經本院於87年1 月7日以86年度訴字4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3 罪,經本院以87年度聲字第39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6年5 月2 日以86年度竹北簡字第2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86年8 年11日以86年度易字1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2 罪,經本院以86年度聲字第11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經接續執行,於87年7 月15日假釋出監,嗣後假釋經撤銷,尚餘殘刑1年3 月又23日;又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2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再於89年間,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58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上開部分接續執行,於94年9 月1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於94年12月11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乙○○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8年10月28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2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89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3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9 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詎乙○○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3 月4 日下午2 時25分許、親自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其新竹縣竹東鎮○○里○○鄰○○路20巷17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未扣案)內燒烤後吸取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年11月13日晚上9 時許,在其上開住處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內燒烤後吸取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分別於同年3 月4 日中午12時20分許、同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分別在新竹縣竹東鎮○○路51號後方農地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21.2公克)、在新竹縣竹東鎮○○路,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共計毛重96.16 公克)、電子磅秤1 臺及夾鍊袋220 個等物,且經採尿送驗後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沒收銷燬及沒收之諭知:為警於97年3月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
21.2公克);另於同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在案,實際鑑驗結果詳如附表二所示,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 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048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偵查卷第48至50頁),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之電子磅秤1臺、夾鏈袋22 0個,均係被告乙○○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經被告乙○○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 扣案物明細 │ ├───┼───────────────────────────┤ │ 1 │97年3月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包(毛重21.2公克,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第67號, │ │ │見97年度毒偵字第539號偵查卷第31頁) │ └───┴───────────────────────────┘ 附表二: ┌───┬───────────────────────────┐ │編號 │ 扣案物明細 │ ├───┼───────────────────────────┤ │ 1 │97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他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29號,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偵查卷第46頁)送驗後,│ │ │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7.3901 公克,有行政│ │ │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 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048號鑑│ │ │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48頁)。 │ ├───┼───────────────────────────┤ │ 2 │97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他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29號,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偵查卷第46頁)送驗後,│ │ │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7.3548 公克,有行政│ │ │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 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048號鑑│ │ │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48頁)。 │ ├───┼───────────────────────────┤ │ 3 │97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他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29號,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偵查卷第46頁)送驗後,│ │ │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7.1254 公克,有行政│ │ │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 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048號鑑│ │ │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48頁)。 │ ├───┼───────────────────────────┤ │ 4 │97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他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29號,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偵查卷第46頁)送驗後,│ │ │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8.3969公克,有行政院│ │ │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 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048號鑑定│ │ │書1份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48頁)。 │ ├───┼───────────────────────────┤ │ 5 │97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他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29號,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偵查卷第46頁)送驗後,│ │ │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4.1516公克,有行政院│ │ │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 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048號鑑定│ │ │書1份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48至49頁)。 │ ├───┼───────────────────────────┤ │ 6 │97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他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29號,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偵查卷第46頁)送驗後,│ │ │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4.1586公克,有行政院│ │ │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 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048號鑑定│ │ │書1份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49頁)。 │ ├───┼───────────────────────────┤ │ 7 │97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他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29號,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偵查卷第46頁)送驗後,│ │ │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8.4587公克,有行政院│ │ │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 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048號鑑定│ │ │書1份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49頁)。 │ ├───┼───────────────────────────┤ │ 8 │97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他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29號,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偵查卷第46頁)送驗後,│ │ │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8.4361公克,有行政院│ │ │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 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048號鑑定│ │ │書1份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49頁)。 │ ├───┼───────────────────────────┤ │ 9 │97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他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29號,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偵查卷第46頁)送驗後,│ │ │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4.1257公克,有行政院│ │ │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 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048號鑑定│ │ │書1份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49頁)。 │ ├───┼───────────────────────────┤ │ 10 │97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他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29號,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偵查卷第46頁)送驗後,│ │ │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9067公克,有行政院│ │ │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 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048號鑑定│ │ │書1份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49頁)。 │ ├───┼───────────────────────────┤ │ 11 │97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他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29號,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偵查卷第46頁)送驗後,│ │ │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6208公克,有行政院│ │ │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 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100048號鑑定│ │ │書1份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49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