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04號、第209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3 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之。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之。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後僅餘含有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丙○○於民國95 年間因2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3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3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15 日確定,後與上開所示之罪接續執行,於96年8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丙○○於93年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7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0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乙○○⑴前於78年4 月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78年度訴字第39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 年及有期徒刑4 年,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 吳月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