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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秋宜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2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依本院89年度毒聲字第1725號裁定……」、第14行:「於96年8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犯罪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同時願意接受裁判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關西分駐所警員製作之調查筆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證,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施用第二級毒品)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59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