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東簡字第2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東簡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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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適用法條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曾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於98年3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