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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62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62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進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進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及安非他命吸食器貳個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及安非他命吸食器貳個均沒收之。

事實

一、吳進興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8 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41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7年5 月6 日確定,並於97年1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吳進興前曾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93年12月21日以93年度毒聲字第370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2 月17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2 月17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10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於97年4 月8 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41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7年5 月6 日確定。又於99年4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經本院於99年5 月28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326 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6 月29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145號判決上訴駁回,於99年7 月20日確定。又於99年5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經本院於99年7 月16日以99 年 度審訴字第449 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99年8 月9 日確定。又於99年6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經本院於99 年8月19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516 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三、詎吳進興猶不知悔改,仍未戒斷毒癮,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前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後,又另行起意,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6 月1 日12時50分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3 段494 巷16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中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又另行起意,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之同日某時許,在上開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放玻璃球內燒烤,讓其起煙霧,再以吸食器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9年6 月1 日11時1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3段494 巷16號2 樓處,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吳進興到案,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及安非他命吸食器2 個(原起訴書漏載)等物。復經警將其親採封緘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進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吳進興對於上揭時地以如事實欄所示方法,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報告書1 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扣押物品收據1 份、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1 份暨照片4 幀等在卷足稽,此外,復有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及安非他命吸食器2 個等物扣案足資佐證。又經警將被告親採封緘之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6 月9 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份及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1 份附卷足憑,足見被告所為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三、再者,被告前曾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93年12月21日以93年度毒聲字第370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2 月17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2 月17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10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於97年4 月8 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41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7年5 月6 日確定。又於99年4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經本院於99年5 月28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326 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6 月29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145號判決上訴駁回,於99年7 月20日確定。又於99年5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經本院於99年7 月16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449 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99年8 月9 日確定。又於99年6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經本院於99年8 月19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516 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等情,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矯正簡表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後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及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吳進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均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所為上揭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曾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8 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41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7年5 月6 日確定,並於97年1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2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及判刑確定後,仍無法戒除毒癮,顯然自制力薄弱,且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所為顯然不足取,惟念及其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均尚非重大,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家庭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及安非他命吸食器2 個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時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爰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62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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