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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惠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6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3 月31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367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9年6 月7 日以99 年 度審竹簡字第347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足憑。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惠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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