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世隆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297號、第824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劉世隆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劉世隆前曾⑴於民國92年2 月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判決,駁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王思穎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③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5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