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37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犯罪事實:甲○○前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41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11月30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5 月24日,以94年度易字2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5年4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倆均不知悔改,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甲○○於99年8 月4日18時30分,駕駛車號F4-1293 號自小貨車,搭載丙○○,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街○ 段91號旁空地,趁乙○○疏於看管財物之際,徒手竊取乙○○所有置放該處價值約新台幣1 萬餘元之白鐵水塔1 個,得手後搬運至前開小貨車上準備離去時,遭乙○○之友人王宏昌、陳元榮當場發現並報警,甲○○、丙○○遂將該白鐵水塔丟下,經警據報前來當場查獲。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證據: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偵查卷第87頁)。

㈡共同被告甲○○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偵查卷第87頁)。

㈢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偵查卷第21至22頁)。

㈣證人王宏昌於警詢時之陳述(偵查卷第23至24頁)。

㈤證人陳元榮於警詢時之陳述(偵查卷第25至26頁)。

㈤現場照片10張(偵查卷第42至47頁)。

㈥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偵查卷第34頁)

㈦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甲○○、丙○○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2 人有前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倆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2 人除有前揭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外,自承均為國中肄業、經濟狀況勉強維持,不思憑恃己力獲致生活所需,率爾竊取財物侵犯他人財產法益,價值觀念亦有偏差,惟本案犯罪手法尚屬平和,所竊得之贓物價值非鉅並已由被害人具領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7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