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603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603 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拾包(總計毛重肆點壹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吸食用玻璃球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9年4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1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9年4 月27日入所,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於99年6月9 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甲○○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於99年7 月23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87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7 月23日晚上8 時50分許,由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總計毛重4.14公克)、吸食器1 組及吸食用玻璃球1 個等物,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甲○○為警查獲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影本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體編號(C-220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各1 份在卷可證。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蒐證照片19張附卷可證。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不構成累犯之說明:被告甲○○前曾①於71年11月間,因搶奪搶劫軍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復因減刑條例施行,經高等法院以77年度聲減字第11799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73年4 月27日入監執行,並於81年5 月2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後經撤銷假釋,餘殘刑有期徒刑5 年3 月6 日。②又於83年5 月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3年度易字第6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