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6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63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清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清海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含累犯之認定)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累犯之認定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犯法條」欄所載,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當力圖向上,竟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僅因一時貪念即欲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顯然自制力薄弱,實值非難,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9年度偵字第7430號被 告 林清海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172巷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清海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已97年度竹簡字第1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民國98年6月2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於99年9月2日至同年月3日上午8時許期間不詳時點,在新竹市○○區○○路160巷底,以自備鑰匙徒手竊取曾性融所有之車號MK3─860號重型機車乙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於同年月23日上午11時40分許,騎乘前開機車行經新竹市○○路277號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案經曾性融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林清海之自白。(二)告訴人曾性融警詢中指訴。(三)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收據、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籍詳細資料報表各乙份。(三)現場照片影本4張。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又被告前曾犯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8年6月24日執行完畢,有卷附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檢察官 魏廷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63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