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568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固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執字第20號拘票、拘提報告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
㈡、惟查,依卷附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782 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記載,被告乙○○之戶籍地址為「新竹縣竹東鎮○○街167 巷14號」,居所地址則為「新竹縣竹東鎮○○里○○路26巷2弄22號『之2』」,且聲請人亦以上開被告戶籍地址「新竹縣竹東鎮○○街167 巷14號」實施傳喚、拘提未獲,固有前揭資料為憑,然聲請人就被告居所地址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執行傳票送達地址,記載為「新竹縣竹東鎮○○里○○路26巷2 弄22號」,致該執行傳票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民國99年2 月22日將該傳票寄存送達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聲請人仍未詳查,再對「新竹縣竹東鎮○○里○○路26巷2 弄22號」該址核發拘票,而依員警出具報告書所載「詢據住戶答稱:其是被拘人乙○○的堂哥,被拘人乙○○的父母親住在22之1 號,目前其家人均不在,另已有半年以上未見過乙○○,也沒聽說她有返家,她的家人也不知其去向」等語,足見前開執行傳票、拘票所載「新竹縣竹東鎮○○里○○路26巷2 弄22號」是否為被告乙○○之居所地址,尚非無疑,況員警並未檢附執行拘提照片以供本院檢視參酌,是本件員警是否有前往相鄰之「新竹縣竹東鎮○○里○○路26巷2弄22號『之2』」即上開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782 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記載被告居所地址執行拘提,亦有疑義。從而,聲請人對於「新竹縣竹東鎮○○里○○路26巷2 弄22號」實施傳喚、拘提,均於法不合,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