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另98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業依上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而為修正。是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 月,惟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7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