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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整字第2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整字第2號

聲請人
羅芳蘭會計師即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
相對人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檢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芳蘭會計師擔任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

理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重整事件之重整檢查人,業已完成重整檢查人調查工作,並出具重整檢查報告,爰請求核定重整檢查人因執行上開檢查事務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件重整事件之工作內容,包含聯繫相對人公司提供基本資料、債務明細表、產品生產、出廠數量及收支流水紀錄、營運計劃、新資金進入資料等資料,並與相對人公司代表訪談,進行現地勘查、書面資料查核後,就相對人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評估,進行實質檢查後,出具重整檢查人報告乙份在卷可佐,參酌相對人公司之經營管理人員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等行為,公司歷年會計帳冊均遭調查局扣押偵查中,無法藉審核該等資料以為稽核,檢查人需要求相對人公司提供資料,並需進行訪談以獲取相關資料內容,是檢查人之工作範圍尚屬繁重等情,爰核定羅芳蘭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重整檢查人之報酬為90萬元。

四、依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勻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整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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