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丁章律師 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呂正樂會計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洪登銘 林哲岳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李元祐 吳伯修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代 理 人 陳玉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周宏玲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徐建斌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田明德 歐佩芬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至偉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陳永斌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金圳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蔡嘉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郭文祥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周竹坡 代 理 人 林玉堂 代 理 人 曾新發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107年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意軒 債 權 人 新光銀行新竹分行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藍偉中 林瓊芬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魏秋雄 債 權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藍文鴻 林金龍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張智越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美慧 複代理人 何一鳴 債 權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蒲瑞嫻 吳宗翰 債 權 人 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SONY CORPROATION) 法定代理人 Ryoji Chubachi 代 理 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林純如 債 權 人 王正明 債 權 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代 理 人 饒邱勇 債 權 人 遠茂光電職工福利委員會 債 權 人 福達工程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 代 理 人 吳開勳 陳麗如 債 權 人 奧迪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義 債 權 人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債 權 人 竹碩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武熒 代 理 人 許又臻 債 權 人 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代 理 人 張鴻達 債 權 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前列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陳瑞章 債 權 人 豐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湘柱 債 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代 理 人 賴勇宗 債 權 人 林秀英 債 權 人 債 權 人 喬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祥 代 理 人 徐鈺棟 債 權 人 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代 理 人 徐寶玉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代 理 人 賴月貴 代 理 人 吳華榛 債 權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勞動部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破產執行事件),經本院裁定認可之分配表業經公告 期滿,無人異議,破產管理人已依該分配表將應分配款項匯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而完結分配;另原預提數用以處理破產財團所餘庶務之用之現金,經結算零用金、利息等,計新台幣(下同)95,807元,已全數充為財團費用,以之支用帳冊文件保存費用40,700元及輔助人員勞務費55,107元(協助文件整理歸檔、債權銀行調閱資料聯繫等),本案分配款撥付至今,尚無未結事務,為此聲請為破產程序終結之裁定等語,並提出債權人匯款帳戶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現金收支表、破產財團現金收支表、文件倉儲估價單、破產財團帳冊文件保存協議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節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等件之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10 月14日以100年度破字第4 號裁定宣告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聲請人製作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於111年10月17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分配表 並予公告之,公告後無人異議,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隨即依分配表進行分配,將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以匯款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有匯款明細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節本等件附卷可稽,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