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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全家智慧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瑞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張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澤律師
劉正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叁拾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本訴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63,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捨棄誤工金219,000 元之請求(見本院審建卷第26頁背面),再因原請求之工程款未扣除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項,原告乃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為891,760 元(見本院審建卷第29頁),核屬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101 年10月5 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下稱系爭工程合約),由原告為被告施作位於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 巷0 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興建工程,工程期限自101 年10月8 日起(以簽約金收訖起算),至102 年2 月9 日止,共計120 個工作天;而系爭工程為總價承攬,工程金額為330 萬元(未稅價),請款期別分別為:訂金20%即66萬元、砌磚及水電管路配置完成20%即66萬元、外牆鷹架拆除完成30%即99萬元、內部牆面1 :3 水泥粉光完成20%即66萬元、內壁地磚及油漆及驗收完成10%即33萬元。詎被告竟以原告延誤工期為由,於102年3 月6 日以台中法院郵局第543 號存證信函,終止系爭工程合約,但系爭工程合約內容係以泥作工程或以施作其他雜項勞務工程為主,並未包含材料或其他工程承攬(如衛浴設備材料及安裝、燈具材料及安裝、鋁窗之製作及其鋁窗之安裝之工程等),且係因下列不可歸責原告之原因,致系爭工程進度延誤需要展延工期:⒈內外牆磁磚材料係屬被告自行採購項目,原告僅負責施工部分,然而被告磁磚選材,自101 年10月10日起至102 年1 月13日止始確定,磁磚選材時間長達3 個月,而系爭工程合約進度總工期為4 個月,明顯延誤原告施工進度;⒉外牆鋁窗建材及安裝工程亦為被告自行發包或採購之項目,而被告原本已經選定新竹之鋁窗廠商施作,在原告告知鋁窗廠商須開始備料施工前,鋁窗廠商卻告知落地窗高度超過240 公分(無開天之窗型)而無法施作,因此被告又重新選擇鋁窗廠商,新鋁窗廠商於102 年1 月9 日才到工地現場安裝外框,後因新鋁窗廠商,將廚房窗戶共計3 樘施作錯誤,造成原告須打石後再重新泥作修補,以致延誤至102 年1 月14日鋁窗外框才全部安裝完成;⒊另被告追加之工程項目部分繁多,依據系爭工程合約內容所載,被告應增加30個工作天數給原告;綜上說明,系爭工程進度之延誤係屬被告所造成,與原告之管理或施工無關,而後續之工程完工期限,因所有建材係屬被告自行採購,在被告建材廠商仍未選定前,原告自無法預計其施工進程。
(二)又系爭工程總金額依約本為330 萬元(未稅價),但系爭工程因被告變更工程而追加金額35萬元(光復路案),加上2 個月的管理費6 萬元,共計371 萬元;而扣除被告己支付之部分工程款2,741,000 元【即101 年10月11日支付66萬元(訂金)、101 年11月23日支付69萬元(砌磚及水電管路配置完成工程款66萬元及管理費3 萬元)、102 年1 月8 日支付50萬元(外牆鷹架拆除完成)、102 年2 月5 日支付130 萬元(含光復路積欠之第三期工程款及第四期工程款、追加工程款35萬元、管理費3 萬元及民生路公寓案工程款25萬元),扣除與系爭工程無關之民生路公寓案25萬元及原告為被告代墊工程款159,000 元】,及未施作工程項目金額442,240 元,被告尚應給付系爭工程之尾款526,760 元;另依系爭工程合約第4 條約定,本件係因被告無故解約,故以系爭工程合約工程款330 萬元及變更追加減工程款35萬元,合計365 萬元計算,被告無故解約應賠償違約金365,000 元(計算式:365 萬×10%=365,000 )。
(三)本件外牆鷹架工程是原告承攬系爭工程前,由被告委由不知名鷹架廠商所施作,外牆鷹架工程並非原告所承攬工程項目,則原告有何須負外牆鷹架之拆除及安全維護之義務,再者,以一般工程習慣,外牆(秀面)泥作之完成,其請款時間點都會訂在鷹架拆除之後,目的是要確認外牆泥作已收尾完成,業主能看出外牆完工,亦即於該時間點,業主方會支付外牆完工之工程期款,故系爭工程合約之「請款期別第三期外牆鷹架拆除完成」,係指請款時間點或順序而言;更況,由系爭工程合約之工程報價單第3 頁,明確指出原告係對「鋼構、鷹架、圍籬、玄關門工程、鋁窗工程、磁磚建材、扶手欄杆、木作裝潢、空調冷氣、衛浴設備、廚具設備、燈具設備、房屋清洗工程等工種之管理費用補貼」,更於備註說明載稱「以上報價不含鋼架鐵網修補、鋼管鷹架搭設及臨時圍籬拆裝、鋁門窗工程、衛浴設備材料、磁磚材料(內外牆及地坪)等等」,參以原告之員工皆為泥作工而非鷹架工,沒有專業之鷹架拆裝技能,職是,鷹架搭設或拆裝工程,原告僅為被告代為管理,並非原告所應施作之工程,是以,被告之指謫鷹架拆除為原告之義務,殊有誤會。
(四)另因外牆鷹架未拆除,圍籬未移置及窗框未到,外牆如何水泥打底,未打底,又如何進行外牆貼磚工程,故本件實因被告未提供施作之環境及場地,竟片面指謫原告延宕工期,顯與事實不符。另系爭房屋現場所見之材料、工具凌亂及垃圾,非原告所遺留或造成,且被告舉證之期日為102 年6 月30日,距原告離開系爭房屋工地現場已近半年,顯見被告已自行委由其他廠商到場施作。而地磚係由被告自行向其他廠商訂購選材,被告未將地磚送至工地現場,原告如何施工黏貼,因此被告指稱原告樓梯打底及地磚未貼之說詞,亦與事實不符。
(五)綜上,爰聲明請求:
1、被告應給付原告891,76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具狀並到庭所為之陳述略稱:
(一)原告未將外牆鷹架拆除(即系爭工程第三期款項:外牆鷹架拆除完成),且拒不復工延宕迄今,造成中度強颱蘇力於102 年7 月13日襲擊新竹時,外牆鷹架傾倒在空中;又系爭工程合約之原始契約文意係外牆鷹架拆除,後雖修改為外牆完成,但應有包含鷹牆拆除,且鷹架必須拆除,原告才能將外牆施作完畢,故鷹架搭設固非原告為之,但鷹架拆除乃係原告義務,拆除的鷹架放置於現場亦不會損害他人所有權,則原告辯稱鷹架非其搭設,且非所有權人,自非應由其拆除云云,並不可採。
(二)被告否認其自行採購磁磚、鋁窗建材,該等供應商均為原告之合作廠商,此觀本件磁磚供應商之奕峰建材有限公司,鋁窗建材之迅順鋁門窗、亞細亞氣密隔音窗有限公司所留文件,均已明確註明「李錦瑞」(即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客戶或連絡人,而連絡電話亦係「李錦瑞」所屬門號手機等情即明,準此,原告臨訟辯稱,係被告自行尋覓建材廠商,並造成工程延宕乙情,絕非事實,委無可採。此外,依現場工地照片,外牆紅磚曝露在外,顯然水泥打底工程未完成,外牆如何進行貼磚工程,而室內部分,亦見地上雜物擺放凌亂,到處可見砂料、磁磚及建材,樓梯之打底工程未完成,地上預埋之黃色管線四處可見,顯未完成地面鋪底工程,則地磚工程又如何進行。
(三)本件原告自承收受4 次工程款,分別為:66萬元、69萬元、50萬元、130 萬元,其中130 萬元部分原告主張應扣除民生路工程款25萬元及代墊款159,000 元,惟被告認為130 萬元部分僅得扣除民生路工程款20萬元,故被告已支付之工程款實為295 萬元(計算式:66萬+69萬+50萬+130 萬-20萬=295 萬)。
(四)綜上,原告顯然逾越期限遲未完成系爭工程,復未依限復工,被告迫於無奈遂委請律師發函催告履約,並告知逾期不理會,即以該函終止系爭工程合約等節,洵屬有據,故原告曲解被告發函終止係屬無故解約,請求依系爭工程合約第4 條罰款365,000 元,實屬無理由,爰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01 年10月5 日簽訂系爭工程合約,由原告為被告施作系爭房屋之興建工程,工程期限自101 年10月8 日起(以簽約金收訖起算),至102 年2 月9 日止,共計120個工作天;而系爭工程為總價承攬,工程金額為330 萬元(未稅價),請款期別分別為:訂金20%即66萬元、砌磚及水電管路配置完成20%即66萬元、外牆鷹架拆除完成30%即99萬元、內部牆面1 :3 水泥粉光完成20%即66萬元、內壁地磚及油漆及驗收完成10%即33萬元。
(二)系爭工程合約第4 條約定:甲方(即被告,下同)無故解約時,應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即原告,下同)總工程款金額之10%,以作為管理費及其他物料之損失賠償。
(三)系爭工程合約第9 條約定:乙方若延誤工程進度,甲方可由乙方工程款中,每延誤一日則以總工程款之千分之一之金額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但甲方應配合乙方所提供之材料樣式速作決定,若因甲方選擇材料所有延誤,則不能歸責於乙方。
(四)被告於102 年3 月6 日以台中法院郵局第543 號存證信函終止契約。
(五)原告未施作工程項目為泥作工程中之項目「⒍1F~RF內部牆面貼30×60cm拋光壁磚工資(浴廁及廚房)」、「⒎1F~RF浴廁地坪貼30×30cm止滑地磚工資」、「⒏1F~RF地坪60×60cm拋光地磚工資」、「⒐1F~RF樓梯貼拋光地磚工資」、「⒑1F~RF陽台地坪貼30×30cm止滑地磚工資」、「磁磚填縫劑材料25kg/ 包(二丁掛磚使用)(本色)」、「磁磚填縫劑材料1kg/包(拋光磚使用)(本色)」(見本院卷第96頁正背面)。
(六)被告就系爭工程總計業已支付2,741,000 元【分別為101年10月11日給付訂金66萬元、101 年11月23日給付69萬元、102 年1 月8 日給付50萬元、102 年2 月5 日給付130萬元(含光復路工程款及與本件無關之民生路公寓案工程款25萬及代墊款159,000 元),計算式:66萬+69萬+50萬+130 萬-25萬-159,000 =2,741,000 】。
四、兩造爭點:
(一)被告以原告延誤工程為由終止合約,有無理由? 原告依據合約第4 條請求365,000 元違約金,有無理由?
(二)原告本件得請求之工程款(含變更、追加工程)總額為何?扣除被告業已給付之款項,依系爭工程合約請求被告應再給付原告526,760 元工程款尾款,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依據系爭工程合約第4 條請求365,000 元違約金,並無理由:
1、按系爭工程合約第4 條約定:「如遇天災或乙方不可抗力之因素或甲方無故解約時,應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總工程款之10%以作為管理費及其他物料之損失賠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故終止系爭工程合約,無非係以被告選定系爭工地之磚料之時間延遲、外牆鋁窗安裝變更造成延期及變更追加工程造成工期延長云云,惟查:
⑴ 本件據系爭工程合約工程報價單所示,其中泥作工程中第24項「石難二丁掛磚材料6 ×23cm(四周邊)」、「30×30cm止滑地磚材料」、「60×60拋光地磚材料」、「30×60cm拋光壁磚材料」之複價均為零,足徵此部分之材料確非原告承攬之範疇,原告指稱相關磚材係由被告自行選購一情,應非虛妄。然查,本件依系爭工程合約之約定及工程慣例,相關磚材之鋪貼非要徑工程,且通常係工程收尾時始加以鋪貼,此據系爭工程合約中針對「內部壁地磚」係與工程驗收完成合併計算,且為請款期別最末期等情,可資為證,本件據原告所稱被告係於1 月13日止確定磚材,距約定竣工日之102 年2月9日尚有28天左右之工期,用以鋪貼磚材已綽綽有餘,則本件原告以被告選購磚材延宕導致其工程進度落後云云,顯非事實,難謂可採。
⑵ 又原告另以外牆鋁窗建材及安裝工程亦為被告自行發包或採購之項目,而被告原本選定鋁窗廠商卻告知落地窗高度超過240 公分,無法施作,被告又重新選擇鋁窗廠商,新鋁窗廠商於102 年1 月9 日才到工地現場安裝外框,後因新鋁窗廠商,將廚房窗戶共計3 樘施作錯誤,造成原告須打石後再重新泥作修補,以致延誤至102 年1 月14日鋁窗外框才全部安裝完成,造成工程延期云云。然查,原告此處所稱鋁窗安裝,係獨立工項,非要徑工程,施工之周折,不致影響其他工項之進度,縱有延遲,亦於約定竣工日即102 年2 月9 日前之102 年1 月14日安裝完成,足稽系爭工程整體工程之延遲,要非因原告所稱鋁窗之重新打石安裝所致,本件原告據此陳稱造成整體工程之遲滯云云,尚乏所據,不可採信。
⑶ 原告復以被告追加之工程項目部分繁多,依據系爭工程合約內容所載,被告應增加30個工作天數給原告云云,惟查:如原告所述於施工期間被告有追加減工程之情事,原告因此須延長工期,要無可能不提出延長工期之要求,此據系爭工程合約第條後段約定:「…。且甲方(指被告)必須同意乙方(指原告)因施作追加工程所增加之工作天數,增加之天數會記載變更追加單上。」(見本院審建卷宗第38頁),惟據原告所提出之所有「業主變更追加減確認單」(見本院審建卷第50、52、54、59、62、65、67、70、73、76、81、84、89頁)中,原告未曾有向被告表示因變更追加工項須增加施工天數之記載,足認原告於施工期間審酌所變更追加之工項並無增加施工天數之需要而有以致之,本件原告於施工期間既放棄向業主所為增加工期主張之權利,則其於訴訟中自稱因變更追加工項須增加30日之施工期間云云,顯屬無據,本件兩造原約定之竣工日期為102 年2 月9 日,被告業已給予原告彈性工期並至102 年3 月6 日始發文終止系爭工程合約,且本件既經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原告確實有相當之工項尚未施工完成,則被告以原告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等情,終止系爭工程合約,自屬有據,本件原告指稱被告無故終止系爭工程合約,則非事實,難謂可採。
2、是以本件原告指稱被告無故終止契約即屬違約,應賠償違約金365,000 元,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就系爭工程合約確實有變更、追加工程之施作,本件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2,553,370 元,被告已給付之工程款為2,741,000 元,已逾前開數額,是以本件原告無法再依系爭工程合約對被告請求給付526,760 元工程款尾款:1、本件兩造原本即無爭議之工項及工程款金額臚列如下,總計金額為889,250 元:
⑴ 拆除工程(兩造均表示針對現場實際施作單位、數量及金額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5頁)
①打石工資,複價45,000 元。
②廢棄物搬運工資(含RF頂版追加部分RC澆置工資),複價26,500元。
③垃圾清運費,複價6,750元。
⑵ 泥作工程(針對以下各工程,兩造表示針對現場實際施作單位、數量及金額並無意見)
①「⒈1F~RF內外部砌紅磚工資」,複價319,000 元(見本院卷第95頁正背面)。
②「⒍1F~RF內部牆面貼30×60cm拋光壁磚工資(浴廁及廚房)」、「⒎1F~RF浴廁地坪貼30×30cm止滑地磚工資」、「⒏1F~RF地坪60×60cm拋光地磚工資」、「⒐1F~RF樓梯貼拋光地磚工資」、「⒑1F~RF陽台地坪貼30×30cm止滑地磚工資」,原告自承未施作(見本院卷第96頁),是以工程款之金額應為0 元。
③「⒓浴廁牆面及地面彈性水泥防水工料(含角隅纖維網)高度至天花板」,複價52,500元(見本院卷第96頁)。
④「磁磚填縫劑材料25kg/ 包(二丁掛磚使用)(本色)」、「磁磚填縫劑材料1kg/包(拋光磚使用)(本色)」,原告自承未施作(見本院卷第96頁背面),是以工程款之金額應為0 元。
⑶ 門扇工程:「⒋門框嵌縫工料」,複價12,000元。
⑷ 水電工程(不含衛浴設備及燈具設備材料)
①「⒊1F~RF電燈迴路配管線工料」,複價62,500元。
②「⒋1F~RF插座迴路管線工料」,複價45,000元。
③「⒏1F~RF弱電箱工料」,複價32,500元。
④「⒐1F~RF衛浴配置冷熱水管路工料(含不銹鋼管被覆)」,複價75,000元。
⑤「⒓1F~RF專用插座管線工料」,複價64,000元。
⑥「⒔1F給水幹管配置頂樓管路工料(1"PVC 管)」,複價6,000 元。
⑦「⒖1F~RF廚房給排水管路工料」,複價22,500元。
⑸ 管理費用(含本人即原告油資補貼在內),複價120,000元。
⑹ 以上無爭議工項之工程款合計為889,250元。
2、兩造對於鑑定結果或經本院檢視追加減工程部分所為之彙整無意見部分,各品項及金額分列如下,【即802,600 元(泥作、門扇、水電)及363,518 元(變更追加部分)】:
⑴ 泥作工程:
①「⒉1F~RF外牆1:2 水泥打底工資(四周邊)」,經鑑定結論認依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及影片,與103 年6 月26日第二次會勘現場拍攝鄰房屋頂照及實測尺寸,未施作完成部分數量約16㎡(見鑑定報告附件4 之鑑定事項分析第1 頁),惟據原告提供之101 年11月16日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見鑑定報告附件21,第61頁),原告自承有關此部分之工項自行減少223 ㎡,故此部分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複價為67,620元【計算式:420 ×(400-223 -16)=67,620】,就此兩造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5頁背面)。
②「⒊1F~RF外牆施作彈性水泥防水工料(含全面舖設纖維網)」,經鑑定結論認依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及影片,未施作完成部分數量約5 坪,是以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數額依系爭工程合約附件工程報價單所示,複價為125,440 【1,120 ×(117 -5 )=125,440 元】。
③「⒋1F~RF外牆貼6 ×23cm二丁掛磚工資(四週邊)」,經鑑定結論認依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及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與影片,本工程項目未施作,是以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數額為0 元。
④「⒌1F~RF內部1 :3 水泥打底粉光工資(含浴廁及廁所)」,依系爭工程合約附件工程報價單及原告提供之101年11月16日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見鑑定報告附件21,第61頁),原告就此工項追加「外牆1 :3 水泥打底粉光工資223 ㎡」,為此原告所得請求之工程款複價為491,040 元【計算式:(800 +223 )×480 =491,040 】,就此兩造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5頁背面)。
⑤「⒕RF及屋突地坪彈性水泥防水工料(含纖維網)有舖面作法」,經鑑定結論認依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及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影片,已施作完成屋突地坪部分工程,RF露台及陽台未施作完成,已施作完成數量約67㎡,所以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系爭工程合約附件工程報價單所示,複價為23,450元(計算式:350×67=23,450)。
⑥「⒘垃圾清運費」,經鑑定結果認依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現場未清運完成部分數量約7 ㎡,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系爭工程合約附件工程報價單所示,複價為37,800元【計算公式:1,350 ×(35-7 )=37,800】。
⑵ 門扇工程:「⒊南亞塑鋼門框扇安裝工料(75×210cm )」之20,000元。
⑶ 水電工程(不含衛浴設備及燈具設備材料):
①「⒈1F~5F開關箱更換匯流排工料」,經鑑定結果認依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及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及影片,已完成開關箱安裝尚未完成匯流排工料,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數額依系爭工程合約附件工程報價單所示,複價為:18,750元(計算式:7,500 ×50%×5 =18,750)。
②「⒑1F~RF衛浴設備材料安裝工資」,經鑑定結果認依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及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影片,本工程項目尚未施作,故原告就此工項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為0 元。
③「⒒1F~RF冷氣電源管線工料」,經鑑定結果認依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及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及影片,未發現冷氣電源管線工料,故原告就此部分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為0 元。
④「⒗1F~RF燈切及插座面板工料(國際牌大面板)」,經鑑定結果認依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及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及影片,本工程項目尚未施作,故原告就此部分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為0 元。
⑤「⒘外牆燈具管線配置工料」,經鑑定結果認依被告103年6 月24日提供影片,已完成外牆燈具管線配置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系爭工程合約附件工程報價單所示,複價為18,500元。
⑷ 以上工項之工程款合計為802,600 元
⑸ 變更追加工程部分(無須折價):
①3F樓梯側面(鄰房屋突向)二寸紅磚牆打除工程:經鑑定結果認依法院卷宗102 年度審建字第39號物證四(詳附件21)及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詳附件5 ),承攬人已完成本項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為15,650元。
② 3F右側鄰房向(盧先生)外牆追加砌8 寸紅磚牆工料:經鑑定結果認依法院卷宗102 年度審建字第39號物證四(詳附件21)及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詳附件5 ),承攬人已完成本項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為46,862元。
③鋼梯加大及RF樓層鋼板RC澆置工料:經鑑定結果認依法院卷宗102 年度審建字第39號物證四(詳附件21)及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詳附件5 ),承攬人已完成本項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為18,245元。
④內外牆紅磚與型鋼樑柱接合面貼菱形網工料:經鑑定結果認依法院卷宗102 年度審建字第39號物證四(詳附件21)及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詳附件5 ),承攬人已完成本項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為28,300元。
⑤原1F浴廁隔間拆除後新砌浴廁隔間工料:經鑑定結果認依法院卷宗102 年度審建字第39號物證四(詳附件21)及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詳附件5 ),承攬人已完成本項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為14,273元。
⑥5F左右外牆(10cm小型鋼柱)處及廚房牆面泥作補厚工資:經鑑定結果認依法院卷宗102 年度審建字第39號物證四(詳附件21)及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詳附件22),承攬人已完成本項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為14,185元。
⑦浴廁鋁窗尺寸變更及原樓梯間玻璃磚處砌紅磚工料:經鑑定結果認依法院卷宗102 年度審建字第39號物證四(詳附件21)及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詳附件5 ),承攬人已完成本項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為3,500元。
⑧鄰房屋頂清潔工資:經鑑定結果認依法院卷宗102 年度審建字第39號物證四(詳附件21)及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詳附件5 )無法判斷,本工程項目無法鑑定,又原告並未就此工項為補充鑑定之提出,且對於鑑定結果表示無意見,是以本件依舉證責任之原則,應認原告就此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為0 元。
⑨2F~4F樓梯隔間4 寸磚牆工料(原合約設計圖無規劃):經鑑定結果認依法院卷宗102 年度審建字第39號物證四(詳附件21)及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詳附件5 ),承攬人已完成本項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為67,310元。但因門框嵌縫工資已在系爭工程合約附件工程報價單「詳附件7 」計價,故鑑定結果認此部分應扣除3 樘門框嵌縫工資,即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數額為65,210元(計算式:67,310-3 ×700 =65,210)。
⑩2F~5F浴廁變更成吊管工料(含1F浴廁管路新增):經鑑定結果認依法院卷宗102 年度審建字第39號物證四(詳附件21)及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詳附件5 ),承攬人已完成本項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為78,263元。
⑪1F~5F新增天然瓦斯(錶後)管路配置工料:經鑑定結果認依法院卷宗102 年度審建字第39號物證四(詳附件21)及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詳附件5 )與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影片(詳附件23),承攬人已完成本項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為44,680 元。
⑫1F~5F追加對講機管路配置工料(不含設備):經鑑定結果認依法院卷宗102 年度審建字第39號物證四(詳附件21)及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詳附件5 )與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影片(詳附件24),承攬人已完成本項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為17,500 元。
⑬2F前後攝影機管路配置工料:經鑑定結果認依103 年6 月24日第二次會勘拍攝照片「詳附件25」,承攬人已完成本項工程,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項數額依工程變更追加減確認單所示為16,850 元。
⑭背面(不含陽台)與左右側邊外牆原丁掛變更油漆工料:有關外牆1 :3水泥打底粉光工資部分,已在泥作工程中計入,在此不再重複計算。另有關外牆防水漆工料部分,經鑑定結果認原告未完成本工程之外牆防水漆工料部分,故原告原請求之56,700元,不應計入,即此部分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數額為0 元。
⑮以上工項之工程款合計為363,518 元
3、補充鑑定部分:
⑴ 泥作工程
①「⒒1F~RF內牆面批白土刷水性漆工料(粗磨一次)」:本工項經鑑定結果回覆為:依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及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與影片,本工程項目未施作,是以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數額為0 元。原告主張其確有施作粗磨、批白土及底漆,僅有面漆及踢腳板未施作,故其可請領百分之70之工程款云云,並提出原證13照片(見本院卷第206 至210 頁)及證人劉正仲之證詞為佐,惟此部分雖因原告未繳納補充鑑定費用,未能補充鑑定,然經鑑定人依原告補提出之上開事證判斷後證述稱:依原告所提出之照片,無法判斷有批白土,但由照片顯示,確實有刷油漆,批白土的費用較低,上第一道漆會比較重,工程習慣上會核給此約定之百分之50,即105,000元等情(見本院卷第302頁背面),核與工程慣例相符,是以本項次原告可請求之工程款為105,000 元,被告主張原告未全部施作即無庸負擔此部分之款項,悖於工程慣例及承攬原則,誠乏所據,難謂可採。
②「⒔廚房牆面彈性水泥防水工料(含角隅纖維網)高度至天花板」:本工項經鑑定結果回覆為:依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及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與影片無法判斷,是以本工程項目無法鑑定。原告主張其確有施作此工項,並提出原證14照片(見本院卷第211 至215 頁)及證人劉正仲之證詞為佐,此部分因原告未繳納補充鑑定費用,復經鑑定人於本院結證稱:原告並未提供資料或是工料單,且不是廚房都會作防水,卷內也沒有廚房的照片,他們無法證明此工項確有施作等語(見本院卷第303 頁),就此原告亦稱:確實沒有照到廚房的照片,無法提供此部分的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303頁),是以本件原告既未能提出施作照片、工料單等事證證明確有施作之事實,本件鑑定人雖以無法鑑定為結論,認此部分舉證責任應在原告,原告既未能證明,則本件工項之工程款應認列為0 。
③「⒖材料搬運工資」、「⒗組工」:本工項經鑑定結果回覆為:依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及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與影片無法判斷,是以本工程項目無法鑑定。原告主張針對「⒖材料搬運工資」部分業已提出原證15照片(見本院卷第216 至225 頁)為證、「⒗組工」部分則由原證16照片(見本院卷第226 至235 頁)及證人劉正仲之證詞為佐,惟此部分雖因原告未繳納補充鑑定費用,未能補充鑑定,然經鑑定人依原告補提出之上開事證判斷後證述稱:在工程中,一定會有「⒖材料搬運工資」、「⒗組工」等項目費用的產生,此部分可依原契約約定及實際施作比例核定算出(見本院卷第303 頁背面),嗣鑑定人先以本工項之相關工程項目(即「⒈1F~RF內外部砌紅磚工資」、「⒉1F~RF外牆1:2 水泥打底工資(四周邊)」、「⒌1F~RF內部1 :3 水泥打底粉光工資(含浴廁及廁所)、「⒍1F~RF內部牆面貼30*60cm 拋光壁磚工資(浴廁」、「⒎1F~RF浴廁地坪貼30*30cm 止滑地磚工資」、「⒏1F~RF地坪貼60*60cm 拋光地磚工資」、「⒐1F~RF樓梯貼拋光地磚工資」、「⒑1F~RF陽台地坪貼30*30cm止滑地磚工資」)等8 工項計算出原契約價款總和為1,257,690 元,並考量上開8 工項中之「⒉1F~RF外牆1:2 水泥打底工資(四周邊)」原告僅為部分施作、第6 至10工項則全然未施作而計算出已施作工項所得請領之價款總和為770,620 元,據此計算出實際施作價額佔原契約價款之比例為0.61,從而,於上開8 工項之施作中產生「⒖材料搬運工資」應為31,110元(原契約價款51,000元×0.61)、產生「⒗組工」費用,應為41,785元(原契約價款68,500元×0.61),鑑定人所為上開判斷,符合工程慣例,被告辯稱原告未完成此部分之款項,悖於工程慣例,誠難採信。
④「⒙紅磚材料(總計數量計45,000塊,扣除現場數量12,950塊)」:原告針對此工項無法提出發票抑收據,為此被告請求鑑定單位根據現場施工狀況實地丈量,以鑑定原告就此部分可領取之工程款數額,惟因被告未繳納補充鑑定費用,致未能補充鑑定,但經鑑定人結證稱:針對此部分可依工料分析計算後再陳報工程金額等語(見本院卷第304 頁),嗣經鑑定人回覆稱:本工項依其相關工程項目即「⒈1F~RF內外部砌紅磚工程」之價款並無變動,是以本項次原告可請求之工程款為112,175 元。被告固辯稱現場還留有紅磚,故認本工項尚未完成云云,惟兩造針對「⒈1F~RF內外部砌紅磚工程」之現場實際施作單位、數量及金額並無爭執(見本院卷第95頁正背面),從而,原告既已施作完成上開砌紅磚工程,自得依工料分析之結果請求「⒙紅磚材料(總計數量計45,000塊,扣除現場數量12,950塊)」之工程款112,175 元,被告徒以現場仍預留紅磚為辯,委無足採。
⑤「⒚川砂材料(總計138 立方米,扣除現場數量2 立方米)」、「⒛水泥材料(總計1,165 包,扣除現場數量49包)」:本工項經鑑定結果回覆為:依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及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與影片無法判斷,加上原告無法提供出貨證明,是以本工程項目無法鑑定。原告針對此工項無法提出發票、收據抑或表徵進貨之文件,為此請求鑑定單位根據現場施工狀況實地丈量,以鑑定原告就此部分可領取之工程款數額,惟因原告未繳納補充鑑定費用,致未能補充鑑定,但經鑑定人結證稱:針對此部分可依工料分析計算後再陳報工程金額等語(見本院卷第304 頁),嗣經鑑定人為工料分析,計算出實際施作價額佔原契約價款之比例為0.61,從而,於相關工項之施作中需用之「⒚川砂材料(總計138 立方米,扣除現場數量2 立方米)」,其價款應為129,418 元(原契約價款212,160 元×0.61)、需用之「⒛水泥材料(總計1,165 包,扣除現場數量49包)」,其價款應為119,133 元(原契約價款195,000 元×0.61)。
⑵ 門扇工程
①「⒉實木門框扇安裝工料(90×210 cm)」:本工項經鑑定結果回覆為:103 年5 月7 日第一次會勘,依據現況勘查結果及兩造皆表示本工程項目已變更為硫化銅門框扇(100 ×240 cm),依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影片,2F~4F已完成門框安裝工程,另外2F及3F各放置1樘門框,尚未完成安裝,故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數額依103 年6 月26日原告提供之估價單所示,複價為29,450元(計算式:5,425 ×5 +775 ×3 =29,450)。原告主張其業已提出廠商進貨單及付款證明(見本院卷第101 、102 頁),為此請求鑑定單位依原鑑定報告書附件14商品估價單鑑定原告就此部分可領取之工程款數額,惟此部分雖經補充鑑定,然因原告未繳納補充鑑定費用而未果,經鑑定人回覆稱:此部分是依現場看到的施工結果所為之評估等語(見本院卷第304 頁反面),另原告亦自承:依原本契約此部分本係實木門框,但被告變更為硫化銅門框,其後又突然解約,他們根本來不及反應等語(見本院卷第305 頁正面),是以本工項既係由鑑定人依實際施作現況加以評估,則此部分之複價金額應為29,450元無誤。
②「⒌門框塞水路工料」:本工項經鑑定結果回覆為:依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及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與影片無法判斷,是以本工程項目無法鑑定。原告主張此工項以肉眼即可辨識,為此請求鑑定單位根據現場施工狀況實地丈量,以鑑定原告就此部分可領取之工程款數額,此部分雖因原告未繳納補充鑑定費用而未果,然經鑑定人回覆稱:此工項應記載為門框的「門縫填塞」工程,而非塞水路,此部分應屬文字敘述錯誤,此工項確有施作,應依原告主張之金額來計算,因為現場確實有門縫填塞的工程施作,自應核價給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305 頁正面),是以此項分之工程計價應依原契約約定之7,000 元計價,被告主張既記載「⒌門框塞水路工料」,自應按文字計價為0 云云,此為鑑定人所不採,且悖於承攬原則,難謂可採。
⑶ 水電工程(不含衛浴設備及燈具設備材料):
①「⒉1F~RF無熔絲開關工料」、「⒌1F~RF電話管線工料」、「⒍1F~RF電視管線工料」、「⒎1F~RF網路管線工料」、「⒕1F加壓機工料(大井小精靈)」、「⒙音響管線配置工料(客廳)」:本工項經鑑定結果回覆為:依原告103 年6 月18日提供施工過程照片及被告103 年6 月24日提供照片與影片,無熔絲開關、加壓機工料(大井小精靈)未施作,且未發現電話管線工料、電視管線工料、網路管線工料及音響管線配置工料,是以原告可領取之工程款數額為0 元。原告主張其確有施作上開工項,並提出原證19照片(見本院卷第238 至253 頁)為佐,惟此部分業經補充鑑定,經鑑定人回覆稱:上開工項按圖面分析,並將配管工程(含接線盒)與接線工程(含線材及接線器)分開計價,依工程經驗其比例分別約為60% 、40% ,上開工項中之「⒉1F~RF無熔絲開關工料」、「⒕1F加壓機工料(大井小精靈)」工項,現場並無安裝,不予計價;「⒌1F~RF電話管線工料」、「⒍1F~RF電視管線工料」、「⒎1F~RF網路管線工料」、「⒙音響管線配置工料(客廳)」工項則僅有配管工程,依調整比例60% 計算,「⒌1F~RF電話管線工料」、「⒍1F~RF電視管線工料」、「⒎1F~RF網路管線工料」工項之調整後價款均為10,500元、「⒙音響管線配置工料(客廳)」工項之調整後價款則為13,500元。
⑷ 以上工項之工程款合計為620,071 元。
4、歸結上情,本件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之工程款,原工項部分可請求之總金額為2,311,921 元【計算方式:889,250(兩造原本即未爭執)+802,600 (鑑定後兩造已無爭執)+620,071 (補充鑑定後確認之金額)=2,311,921 】,又以系爭工程原報價總價為3,484,065 元,其後經兩造議定工程總價為3,300,000 元,以其折價後總金額計算折價比率為0.9472(計算方式:3,300,000/3,484,065 =0.9472,小數點第4 位以下四捨五入),此亦據鑑定人核算無誤,同此認定(見鑑定報告附件四第2 頁),是以原工項部分總計為2,189,852 元(計算方式:2,311,921 ×0.9472=2,189,852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變更追加之工項,兩造經鑑定後總計為363,518 元,業無爭議,此變更追加部分,並無折價之約定,是以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之全部工程款數額應為2,553,370 元(計算方式:2,189,852 +363,518 =2,553,370 )。
5、本件被告就系爭工程總計業已支付2,741,000 元,其給付方式及時點,分別為101 年10月11日給付訂金66萬元、101 年11月23日給付69萬元、102 年1 月8 日給付50萬元、102 年2 月5 日給付130 萬元(含光復路工程款及與本件無關之民生路公寓案工程款25萬及代墊款159,000 元),總計為2,741,000 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103 年1 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所不爭執(見本院審建卷第165 頁正面),被告固於嗣後翻異前詞,主張原告不得扣除民生路公寓案之25萬元及代墊款159,000 元,惟原告於102 年1 月25日提供予被告之業主工程請款單明確記載為「新竹市民生路案」,其中之工程進度則分別列為「工程款金額2012/11/18~2013/01/24止,本期請款金額250,000 」、「幫張淑美代墊翔隆鐵工廠(劉恩助)工程款,本期請款金額159,000 」,有原告提出之業主工程請款單1 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審建卷第143 頁),是以本件被告於102 年2 月5日給付之130 萬元中,確如原告所稱包含與本件無關之民生路公寓案之工程款25萬元及代墊款159,000 元,本件被告就系爭工程給付之金額確為2,741,000 元,被告更詞否認,實乏所據,難謂可採。
(三)綜上,本件兩造原約定之竣工日期為102 年2 月9 日,被告業已給予原告彈性工期並至102 年3 月6 日始發文終止系爭工程合約,且本件既經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原告確實有相當之工項尚未施工完成,則被告以原告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等情,終止系爭工程合約,自屬有據,本件原告指稱被告無故終止系爭工程合約,則非事實,難謂可採,是以原告依據合約第4 條請求被告給付365,000 元違約金,核無理由,已詳述如上;再者,本件被告既已給付原告2,741,000 元之工程款,較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2,553,370 元為高,是以,本件原告依系爭工程合約請求被告應再給付原告526,760 元工程款尾款,難謂有理,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乙、反訴部分:
壹、程序方面:本件反訴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反訴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反訴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具狀所為之陳述略稱:查反訴被告因承攬反訴原告系爭工程,而於本訴主張受有反訴原告給付之工程款2,741,000 元,惟反訴被告所施作之工程,經核算後可請求之工程款至多為1,831,442元,故而縱依反訴被告所自承之主張,亦已溢收909,558 元,且兩造間之系爭工程合約業經反訴原告發函終止,則反訴被告溢領之工程款即失其法律上之原因,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收之工程款,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909,558 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㈢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依反訴被告於本訴之主張,本件反訴原告尚應給付反訴被告系爭工程之尾款526,760 元及違約金365,000 元,因此,反訴原告請求返還溢領之款項,顯無理由,為此答辯聲明:㈠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㈡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反訴兩造之爭點: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溢領之909,558 元及法定利息,有無理由?
四、法院之判斷: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溢領之工程款909,558 元及法定利息,於187,630 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3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無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一)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固主張其就系爭工程款項已支付315 萬元,其給付方式及時點,分別為101 年10月11日給付訂金66萬元、101 年11月23日給付69萬元、102 年1 月8 日給付50萬元、102 年2 月5 日給付130 萬元云云,惟反訴原告給付之上開315 萬元中,應扣除與本件無關之民生路公寓案25萬元及代墊款159,000 元,是以反訴原告就系爭工程實際給付之工程款應為2,741,000 元,其理由業已詳述如上,申言之,本件反訴原告於102 年2 月5 日給付之130 萬元中,確如反訴被告所稱包含與本件無關之民生路公寓案之工程款25萬元及代墊款159,000 元,從而,本件反訴原告就系爭工程給付之金額確為2,741,000 元,核先敘明。
(三)本件反訴被告所得向反訴原告請求之工程款金額應為2,553,370 元等情,已論述如前,則本件反訴原告溢付之工程款金額為187,630 元(計算方式:2,741,000 -2,553,370 =187,630 ),是以本件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溢領之工程款於187,630 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3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無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反訴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反訴原告就此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駁之諭知。又反訴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宣告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反訴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反訴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89 條第1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丙、本件判決事證基礎已臻明確,本反訴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項目 │單 位│數 量│ 未施作 │單 價│複 價│本院認定之│有│鑑定│備註│ │ │ │ │ │ 未發現 │ │ │ (鑑定) │無│報告│ │ │ │ │ │ │ 數量 │ │ │ 複價 │鑑│頁數│ │ │ │ │ │ A │ B │ C │ A ×C │ (A-B)×C │定│附件│ │ │ │ │ │ │ │ │ │ │ │4 │ │ ├──┴───────┴───┴───┴────┴───┴────┴─────┴─┴──┴──┤ │一、主契約工程 │ ├──────────────────────────────────────────────┤ │(一)拆除工程 │ ├──┬───────┬───┬───┬────┬───┬────┬─────┬─┬──┬──┤ │⒈ │打石工資 │ 式 │ 1│ -- │45,000│ 45,000│ 45,000│ │ │無爭│ │ │ │ │ │ │ │ │ │ │ │議之│ │ │ │ │ │ │ │ │ │ │ │工項│ ├──┼───────┼───┼───┼────┼───┼────┼─────┼─┼──┼──┤ │⒉ │廢棄物搬運工資│ 式 │ 1│ -- │26,500│ 26,500│ 26,500│ │ │無爭│ │ │(含RF頂版追加│ │ │ │ │ │ │ │ │議之│ │ │部分RC澆置工資│ │ │ │ │ │ │ │ │工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⒊ │垃圾清運費 │立方米│ 5│ -- │ 1,350│ 6,750│ 6,750│ │ │無爭│ │ │ │ │ │ │ │ │ │ │ │議之│ │ │ │ │ │ │ │ │ │ │ │工項│ ├──┴───────┴───┴───┴────┴───┴────┴─────┴─┴──┴──┤ │(二)泥作工程 │ ├──┬───────┬───┬───┬────┬───┬────┬─────┬─┬──┬──┤ │⒈ │1F~RF內外部砌│ ㎡ │ 580│ -- │ 550│ 319,000│ 319,000│ │ │無爭│ │ │紅磚工資 │ │ │ │ │ │ │ │ │議之│ │ │ │ │ │ │ │ │ │ │ │工項│ ├──┼───────┼───┼───┼────┼───┼────┼─────┼─┼──┼──┤ │⒉ │1F~RF外牆1 :│ ㎡ │ 400│ 223│ 420│ 168,000│ 67,620│ˇ│P1 │無意│ │ │2 水泥打底工資│ │ │ │ │ │ │ │.2附│見之│ │ │(四周邊) │ │ │ │ │ │ │ │件21│工項│ │ │ │ │ │ 16│ │ │ │ │P61 │ │ ├──┼───────┼───┼───┼────┼───┼────┼─────┼─┼──┼──┤ │⒊ │1F~RF外牆施作│ 坪 │ 117│ 5│ 1,120│ 131,040│ 125,440│ˇ│P2 │無意│ │ │彈性水泥防水工│ │ │ │ │ │ │ │ │見之│ │ │料(含全面鋪設│ │ │ │ │ │ │ │ │工項│ │ │纖維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⒋ │1F~RF外牆貼6*│ 坪 │ 121│ 121│ 1,450│ 175,450│ 0│ˇ│P2 │無意│ │ │23cm二丁掛磚工│ │ │ │ │ │ │ │ │見之│ │ │資(四周邊) │ │ │ │ │ │ │ │ │工項│ ├──┼───────┼───┼───┼────┼───┼────┼─────┼─┼──┼──┤ │⒌ │1F~RF內部1 :│ ㎡ │ 800│ -- │ 480│ 384,000│ 491,040│ │ │無意│ │ │3 水泥打底粉光│ │ │ │ │ │ │ │ │見之│ │ │工資(含浴廁及│ │ │ │ │ │ │ │ │工項│ │ │廚房) │ │ │ │ │ │ │ │ │ │ │ │變更成外牆1 :│ │ 223│ │ │ 107,040│ │ │ │ │ │ │3 水泥打底粉光│ │ │ │ │ │ │ │ │ │ │ │工資 │ │ │ │ │ │ │ │ │ │ ├──┼───────┼───┼───┴────┴───┼────┼─────┼─┼──┼──┤ │⒍ │1F~RF內部牆面│ 坪 │原告自承未施作 │ 0│ 0│ │ │無爭│ │ │貼30*60cm 拋光│ │ │ │ │ │ │議之│ │ │壁磚工資(浴廁│ │ │ │ │ │ │工項│ │ │及廚房) │ │ │ │ │ │ │ │ │ │ │ │ │ │ │ │ │ │ ├──┼───────┼───┼────────────┼────┼─────┼─┼──┼──┤ │⒎ │1F~RF浴廁地坪│ 間 │原告自承未施作 │ 0│ 0│ │ │無爭│ │ │貼30*30cm 止滑│ │ │ │ │ │ │議之│ │ │地磚工資 │ │ │ │ │ │ │工項│ ├──┼───────┼───┼────────────┼────┼─────┼─┼──┼──┤ │⒏ │1F~RF地坪貼60│ 坪 │原告自承未施作 │ 0│ 0│ │ │無爭│ │ │*60cm 拋光地磚│ │ │ │ │ │ │議之│ │ │工資 │ │ │ │ │ │ │工項│ │ │ │ │ │ │ │ │ │ │ ├──┼───────┼───┼────────────┼────┼─────┼─┼──┼──┤ │⒐ │1F~RF樓梯貼拋│ 座 │原告自承未施作 │ 0│ 0│ │ │無爭│ │ │光地磚工資 │ │ │ │ │ │ │議之│ │ │ │ │ │ │ │ │ │工項│ ├──┼───────┼───┼────────────┼────┼─────┼─┼──┼──┤ │⒑ │1F~RF陽台地坪│ 處 │原告自承未施作 │ 0│ 0│ │ │無爭│ │ │貼30*30cm 止滑│ │ │ │ │ │ │議之│ │ │地磚工資 │ │ │ │ │ │ │工項│ ├──┼───────┼───┼───┬────┬───┼────┼─────┼─┼──┼──┤ │⒒ │1F~RF內牆面批│ 坪 │ 300│ 300│ 700│ 210,000│ 105,000│ˇ│P2 │補充│ │ │白土刷水性漆工│ │ │ │ │ │ │ │.3卷│鑑定│ │ │料(粗磨一次)│ │ │ │ │ │ │ │P302│工項│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 │ │ │ ├──┼───────┼───┼───┼────┼───┼────┼─────┼─┼──┼──┤ │⒓ │浴廁牆面及地面│ ㎡ │ 150│ -- │ 350│ 52,500│ 52,500│ │ │無爭│ │ │彈性水泥防水工│ │ │ │ │ │ │ │ │議之│ │ │料(含角隅纖維│ │ │ │ │ │ │ │ │工項│ │ │網)高度至天花│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⒔ │廚房牆面彈性水│ ㎡ │ 110│無法判斷│ 350│ 38,500│ 0│ˇ│P3卷│補充│ │ │泥防水工料(含│ │ │ │ │ │ │ │P303│鑑定│ │ │角隅纖維網)高│ │ │ │ │ │ │ │正面│工項│ │ │度至天花板 │ │ │ │ │ │ │ │ │ │ ├──┼───────┼───┼───┼────┼───┼────┼─────┼─┼──┼──┤ │⒕ │RF及屋突地坪彈│ ㎡ │ 82│ 15│ 350│ 28,700│ 23,450│ˇ│P3 │無意│ │ │性水泥防水工料│ │ │ │ │ │ │ │ │見之│ │ │(含纖維網)有│ │ │ │ │ │ │ │ │工項│ │ │鋪面作法 │ │ │ │ │ │ │ │ │ │ ├──┼───────┼───┼───┼────┼───┼────┼─────┼─┼──┼──┤ │⒖ │材料搬運工資 │ 式 │ 1│無法判斷│51,000│ 51,000│ 31,110│ˇ│P3 │補充│ │ │ │ │ │ │ │ │ │ │.4 │鑑定│ │ │ │ │ │ │ │ │ │ │ │工項│ ├──┼───────┼───┼───┼────┼───┼────┼─────┼─┼──┼──┤ │⒗ │組工 │ 式 │ 1│無法判斷│68,500│ 68,500│ 41,785│ˇ│P4 │補充│ │ │ │ │ │ │ │ │ │ │ │鑑定│ │ │ │ │ │ │ │ │ │ │ │工項│ ├──┼───────┼───┼───┼────┼───┼────┼─────┼─┼──┼──┤ │⒘ │垃圾清運費 │立方米│ 35│ 7│ 1,350│ 47,250│ 37,800│ˇ│P4 │無意│ │ │ │ │ │ │ │ │ │ │ │見之│ │ │ │ │ │ │ │ │ │ │ │工項│ ├──┼───────┼───┼───┼────┼───┼────┼─────┼─┼──┼──┤ │⒙ │紅磚材料(總計│ 塊 │32,050│ -- │ 3.5│ 112,175│ 112,175│ │ │補充│ │ │數量計45,000塊│ │ │ │ │ │ │ │ │鑑定│ │ │,扣除現場數量│ │ │ │ │ │ │ │ │工項│ │ │12,950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⒚ │川砂材料(總計│立方米│ 136│無法判斷│ 1,560│ 212,160│ 129,418│ˇ│P4 │補充│ │ │138 立方米,扣│ │ │ │ │ │ │ │ │鑑定│ │ │除現場數量2 立│ │ │ │ │ │ │ │ │工項│ │ │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⒛ │水泥材料(總計│ 包 │ 1,116│無法判斷│ 175│ 195,300│ 119,133│ˇ│P4 │補充│ │ │1,165 包,扣除│ │ │ │ │ │ │ │.5 │鑑定│ │ │現場數量49包)│ │ │ │ │ │ │ │ │工項│ │ │ │ │ │ │ │ │ │ │ │ │ ├──┼───────┼───┼───┼────┼───┼────┼─────┼─┼──┼──┤ │ │磁磚黏著劑材料│ 包 │ 87│ -- │ 550│ 47,850│ 0│ │卷P3│原告│ │ │(總計94包,扣│ │ │ │ │ │ │ │04背│捨棄│ │ │除現場數量7 包│ │ │ │ │ │ │ │面 │請求│ │ │) │ │ │ │ │ │ │ │ │ │ ├──┼───────┼───┼───┴────┴───┼────┼─────┼─┼──┼──┤ │ │磁磚填縫劑材料│ 包 │原告自承未施作 │ 0│ 0│ │ │無爭│ │ │25kg/ 包(二丁│ │ │ │ │ │ │議之│ │ │掛磚使用)(本│ │ │ │ │ │ │工項│ │ │色) │ │ │ │ │ │ │ │ ├──┼───────┼───┼────────────┼────┼─────┼─┼──┼──┤ │ │磁磚填縫劑材料│ 包 │原告自承未施作 │ 0│ 0│ │ │無爭│ │ │1kg/包(拋光磚│ │ │ │ │ │ │議之│ │ │使用)(本色)│ │ │ │ │ │ │工項│ ├──┴───────┴───┴────────────┴────┴─────┴─┴──┴──┤ │(三)門扇工程 │ ├──┬───────┬───┬───┬────┬───┬────┬─────┬─┬──┬──┤ │⒈ │玄關門框扇安裝│ 樘 │ 1│ -- │ -- │ -- │ -- │ │ --│未選│ │ │工料(120*240 │ │ │ │ │ │ │ │ │定 │ │ │cm) │ │ │ │ │ │ │ │ │ │ ├──┼───────┼───┼───┼────┼───┼────┼─────┼─┼──┼──┤ │⒉ │實木門框扇安裝│ 樘 │ 5│未安裝實│實 木│ 42,900│ 29,450│ˇ│P5 │補充│ │ │工料(90×210 │ │ │木門框扇│ 8,580│ │ │ │.6卷│鑑定│ │ │cm ) │ │ │已進5 硫│硫化銅│ │ │ │P304│工項│ │ │ │ │ │化銅門框│ 5,425│ │ │ │背面│ │ │ │ │ │ │並安裝3 │工 資│ │ │ │ │ │ │ │ │ │ │ │ 775│ │ │ │ │ │ ├──┼───────┼───┼───┼────┼───┼────┼─────┼─┼──┼──┤ │⒊ │南亞塑鋼門框扇│ 樘 │ 5│未安裝南│南 亞│ 21,000│ 20,000│ˇ│P6 │無意│ │ │安裝工料(75×│ │ │亞塑鋼門│ 4,200│ │ │ │.7 │見之│ │ │210cm ) │ │ │框扇 │實 木│ │ │ │ │工項│ │ │ │ │ │安裝實木│ 4,000│ │ │ │ │ │ │ │ │ │ │門框5 │ │ │ │ │ │ │ ├──┼───────┼───┼───┼────┼───┼────┼─────┼─┼──┼──┤ │⒋ │門框嵌縫工料 │ 樘 │ 10│ -- │ 1,200│ 12,000│ 12,000│ │ │無爭│ │ │ │ │ │ │ │ │ │ │ │議之│ │ │ │ │ │ │ │ │ │ │ │工項│ ├──┼───────┼───┼───┼────┼───┼────┼─────┼─┼──┼──┤ │⒌ │門框塞水路工料│ 樘 │ 10│無法判斷│ 700│ 7,000│ 7,000│ˇ│P7卷│補充│ │ │ │ │ │ │ │ │ │ │P305│鑑定│ │ │ │ │ │ │ │ │ │ │正面│工項│ ├──┴───────┴───┴───┴────┴───┴────┴─────┴─┴──┴──┤ │(四)水電工程(不含衛浴設備及燈具設備材料) │ ├──┬───────┬───┬───┬────┬───┬────┬─────┬─┬──┬──┤ │⒈ │1F~5F開關箱更│ 只 │ 5│完成50% │ 7,500│ 37,500│ 18,750│ˇ│P8 │無意│ │ │換匯流排工料 │ │ │ │ │ │ │ │ │見之│ │ │ │ │ │ │ │ │ │ │ │工項│ ├──┼───────┼───┼───┼────┼───┼────┼─────┼─┼──┼──┤ │⒉ │1F~RF無熔絲開│ 只 │ 5│ 5│ 5,500│ 27,500│ 0│ˇ│P8 │補充│ │ │關工料 │ │ │ │ │ │ │ │ │鑑定│ │ │ │ │ │ │ │ │ │ │ │工項│ ├──┼───────┼───┼───┼────┼───┼────┼─────┼─┼──┼──┤ │⒊ │1F~RF電燈迴路│ 層 │ 5│ 0│12,500│ 62,500│ 62,500│ˇ│P8 │無爭│ │ │配管線工料 │ │ │ │ │ │ │ │.9 │議之│ │ │ │ │ │ │ │ │ │ │ │工項│ ├──┼───────┼───┼───┼────┼───┼────┼─────┼─┼──┼──┤ │⒋ │1F~RF插座迴路│ 處 │ 18│ 0│ 2,500│ 45,000│ 45,000│ˇ│P9 │無爭│ │ │管線工料 │ │ │ │ │ │ │ │ │議之│ │ │ │ │ │ │ │ │ │ │ │工項│ ├──┼───────┼───┼───┼────┼───┼────┼─────┼─┼──┼──┤ │⒌ │1F~RF電話管線│ 處 │ 5│ 5│ 3,500│ 17,500│ 10,500│ˇ│P9 │補充│ │ │工料 │ │ │ │ │ │ │ │ │鑑定│ │ │ │ │ │ │ │ │ │ │ │工項│ ├──┼───────┼───┼───┼────┼───┼────┼─────┼─┼──┼──┤ │⒍ │1F~RF電視管線│ 處 │ 5│ 5│ 3,500│ 17,500│ 10,500│ˇ│P9 │補充│ │ │工料 │ │ │ │ │ │ │ │.10 │鑑定│ │ │ │ │ │ │ │ │ │ │ │工項│ ├──┼───────┼───┼───┼────┼───┼────┼─────┼─┼──┼──┤ │⒎ │1F~RF網路管線│ 處 │ 5│ 5│ 3,500│ 17,500│ 10,500│ˇ│P10 │補充│ │ │工料 │ │ │ │ │ │ │ │ │鑑定│ │ │ │ │ │ │ │ │ │ │ │工項│ ├──┼───────┼───┼───┼────┼───┼────┼─────┼─┼──┼──┤ │⒏ │1F~RF弱電箱工│ 只 │ 5│ 0│ 6,500│ 32,500│ 32,500│ˇ│P10 │無爭│ │ │料 │ │ │ │ │ │ │ │ │議之│ │ │ │ │ │ │ │ │ │ │ │工項│ ├──┼───────┼───┼───┼────┼───┼────┼─────┼─┼──┼──┤ │⒐ │1F~RF衛浴配置│ 間 │ 5│ 0│15,000│ 75,000│ 75,000│ˇ│P10.│無爭│ │ │冷熱水管路工料│ │ │ │ │ │ │ │P10.│議之│ │ │(含不銹鋼管被│ │ │ │ │ │ │ │ │工項│ │ │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⒑ │1F~RF衛浴設備│ 間 │ 5│ 5│ 3,500│ 17,500│ 0│ˇ│P11 │無意│ │ │材料安裝工資 │ │ │ │ │ │ │ │ │見之│ │ │ │ │ │ │ │ │ │ │ │工項│ ├──┼───────┼───┼───┼────┼───┼────┼─────┼─┼──┼──┤ │⒒ │1F~RF冷氣電源│ 處 │ 9│ 9│ 4,500│ 40,500│ 0│ˇ│P11 │無意│ │ │管線工料 │ │ │ │ │ │ │ │ │見之│ │ │ │ │ │ │ │ │ │ │ │工項│ ├──┼───────┼───┼───┼────┼───┼────┼─────┼─┼──┼──┤ │⒓ │1F~RF專用插座│ 處 │ 16│ 0│ 4,000│ 64,000│ 64,000│ˇ│P11.│無爭│ │ │管線工料 │ │ │ │ │ │ │ │P11.│議之│ │ │ │ │ │ │ │ │ │ │ │工項│ ├──┼───────┼───┼───┼────┼───┼────┼─────┼─┼──┼──┤ │⒔ │1F給水幹管配置│ 式 │ 1│ -- │ 6,000│ 6,000│ 6,000│ │ │無爭│ │ │頂樓管路工料(│ │ │ │ │ │ │ │ │議之│ │ │1"PVC 管) │ │ │ │ │ │ │ │ │工項│ │ │ │ │ │ │ │ │ │ │ │ │ ├──┼───────┼───┼───┼────┼───┼────┼─────┼─┼──┼──┤ │⒕ │1F加壓機工料(│ 台 │ 1│ 1│ 4,500│ 4,500│ 0│ˇ│P12 │補充│ │ │大井小精靈) │ │ │ │ │ │ │ │ │鑑定│ │ │ │ │ │ │ │ │ │ │ │工項│ ├──┼───────┼───┼───┼────┼───┼────┼─────┼─┼──┼──┤ │⒖ │1F~RF廚房給排│ 處 │ 5│ -- │ 4,500│ 22,500│ 22,500│ │ │無爭│ │ │水管路工料 │ │ │ │ │ │ │ │ │議之│ │ │ │ │ │ │ │ │ │ │ │工項│ ├──┼───────┼───┼───┼────┼───┼────┼─────┼─┼──┼──┤ │⒗ │1F~RF燈切及插│ 式 │ 1│ 1│27,000│ 27,000│ 0│ˇ│P12 │無意│ │ │座面板工料(國│ │ │ │ │ │ │ │ │見之│ │ │際排大面板) │ │ │ │ │ │ │ │ │工項│ │ │ │ │ │ │ │ │ │ │ │ │ ├──┼───────┼───┼───┼────┼───┼────┼─────┼─┼──┼──┤ │⒘ │外牆燈具管線配│ 式 │ 1│ 0│18,500│ 18,500│ 18,500│ˇ│P12 │無意│ │ │置工料 │ │ │ │ │ │ │ │ │見之│ │ │ │ │ │ │ │ │ │ │ │工項│ ├──┼───────┼───┼───┼────┼───┼────┼─────┼─┼──┼──┤ │⒙ │音響管線配置工│ 處 │ 5│ 5│ 4,500│ 22,500│ 13,500│ˇ│P13 │補充│ │ │料(客廳處) │ │ │ │ │ │ │ │ │鑑定│ │ │ │ │ │ │ │ │ │ │ │工項│ ├──┴───────┼───┼───┼────┼───┼────┼─────┼─┼──┼──┤ │(五)管理費用 │ 月 │ 4│ │30,000│ 120,000│ 120,000│ │ │無爭│ │ (含本人油資補│ │ │ │ │ │ │ │ │議之│ │ 貼在內) │ │ │ │ │ │ │ │ │工項│ ├──────────┴───┴───┴────┴───┴────┴─────┴─┴──┴──┤ │二、變更追加工程 │ ├──┬───────┬───┬───┬────┬───┬────┬─────┬─┬──┬──┤ │⒈ │3F樓梯側面(鄰│ 式 │ 1│ 0│15,650│ 15,650│ 15,650│ˇ│P13 │無意│ │ │房屋突向)二寸│ │ │ │ │ │ │ │ │見之│ │ │紅磚牆打除工程│ │ │ │ │ │ │ │ │工項│ ├──┼───────┼───┼───┼────┼───┼────┼─────┼─┼──┼──┤ │⒉ │3F右側鄰房向(│ 式 │ 1│ 0│46,862│ 46,862│ 46,862│ˇ│P13.│無意│ │ │盧先生)外牆追│ │ │ │ │ │ │ │P13.│見之│ │ │加砌8 寸紅磚牆│ │ │ │ │ │ │ │ │工項│ │ │工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⒊ │鋼梯加大及RF樓│ 式 │ 1│ 0│18,245│ 18,245│ 18,245│ˇ│P14 │無意│ │ │層鋼板RC澆置工│ │ │ │ │ │ │ │ │見之│ │ │料 │ │ │ │ │ │ │ │ │工項│ ├──┼───────┼───┼───┼────┼───┼────┼─────┼─┼──┼──┤ │⒋ │內外牆紅磚與型│ 式 │ 1│ 0│28,300│ 28,300│ 28,300│ˇ│P14 │無意│ │ │鋼樑柱接合面貼│ │ │ │ │ │ │ │ │見之│ │ │菱形網工料 │ │ │ │ │ │ │ │ │工項│ ├──┼───────┼───┼───┼────┼───┼────┼─────┼─┼──┼──┤ │⒌ │原1F浴廁隔間拆│ 式 │ 1│ 0│14,273│ 14,273│ 14,273│ˇ│P14.│無意│ │ │除後新砌浴廁隔│ │ │ │ │ │ │ │P14.│見之│ │ │間工料 │ │ │ │ │ │ │ │ │工項│ │ │ │ │ │ │ │ │ │ │ │ │ ├──┼───────┼───┼───┼────┼───┼────┼─────┼─┼──┼──┤ │⒍ │5F左右外牆( │ 式 │ 1│ 0│14,185│ 14,185│ 14,185│ˇ│P15 │無意│ │ │10cm小型鋼柱)│ │ │ │ │ │ │ │ │見之│ │ │處及廚房牆面泥│ │ │ │ │ │ │ │ │工項│ │ │作補厚工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⒎ │浴廁鋁窗尺寸變│ 式 │ 1│ 0│ 3,500│ 3,500│ 3,500│ˇ│P15 │無意│ │ │更及原樓梯玻璃│ │ │ │ │ │ │ │ │見之│ │ │磚處砌紅磚工料│ │ │ │ │ │ │ │ │工項│ │ │ │ │ │ │ │ │ │ │ │ │ ├──┼───────┼───┼───┼────┼───┼────┼─────┼─┼──┼──┤ │⒏ │鄰房屋頂清潔工│ 式 │ 1│無法判斷│16,050│ 16,050│ 0│ˇ│P15 │無意│ │ │資 │ │ │ │ │ │ │ │ │見之│ │ │ │ │ │ │ │ │ │ │ │工項│ ├──┼───────┼───┼───┼────┼───┼────┼─────┼─┼──┼──┤ │⒐ │2F~4F樓梯隔間│ 式 │ 1│ 0│67,310│ 67,310│ 65,210│ˇ│P16 │無意│ │ │4 寸磚牆工料(│ │ │ │ │(扣工資│ │ │ │見之│ │ │原合約設計圖無│ │ │ │ │2,100) │ │ │ │工項│ │ │規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⒑ │2F~5F浴廁變更│ 式 │ 1│ 0│78,263│ 78,263│ 78,263│ˇ│P16 │無意│ │ │成吊管工料(含│ │ │ │ │ │ │ │ │見之│ │ │1F浴廁管路新增│ │ │ │ │ │ │ │ │工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⒒ │1F~5F新增天然│ 式 │ 1│ 0│44,680│ 44,680│ 44,680│ˇ│P16.│無意│ │ │瓦斯(錶後)管│ │ │ │ │ │ │ │P16.│見之│ │ │路配置工料 │ │ │ │ │ │ │ │ │工項│ │ │ │ │ │ │ │ │ │ │ │ │ ├──┼───────┼───┼───┼────┼───┼────┼─────┼─┼──┼──┤ │⒓ │1F~5F追加對講│ 式 │ 1│ 0│17,500│ 17,500│ 17,500│ˇ│P17 │無意│ │ │機管路配置工料│ │ │ │ │ │ │ │ │見之│ │ │(不含設備) │ │ │ │ │ │ │ │ │工項│ │ │ │ │ │ │ │ │ │ │ │ │ ├──┼───────┼───┼───┼────┼───┼────┼─────┼─┼──┼──┤ │⒔ │2F前後攝影機管│ 式 │ 1│ 0│16,850│ 16,850│ 16,850│ˇ│P17 │無意│ │ │路配置工料 │ │ │ │ │ │ │ │ │見之│ │ │ │ │ │ │ │ │ │ │ │工項│ ├──┼───────┼───┼───┼────┼───┼────┼─────┼─┼──┼──┤ │⒕ │變更成外牆防水│ 坪 │ 67.5│ 67.5 │ 840│ 0 │ 0 │ˇ│附件│無意│ │ │漆工料 │ │ │ │ │ │ │ │21 │見之│ │ │ │ │ │ │ │ │ │ │P61 │工項│ └──┴───────┴───┴───┴────┴───┴────┴─────┴─┴──┴──┘ 註:如經鑑定以"ˇ"標示,並標記鑑定報告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