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介禧
- 代理人
- 莊秋萍
- 相對人
- 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陳淑芬律師(地址:苗栗市○○路0000巷00號)為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 條之1所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股金額新台幣(下同)1,500 萬元,因相對人公司之所有董監事任期於民國95年5月14日屆滿,經行政院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於96年7月12日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限期該公司於96年10月8 日前完成改選董監事,該公司未依限完成改選變更登記,原任董監事自96年10月9 日已當然解任,並於經濟部公司登記公示資料中註記在案,嗣相對人公司業經經濟部於97年5月29日以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命令解散,嗣又遭行政院經濟部以97年6月4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相對人公司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又因相對人公司已無董事可就任為清算人,為此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持有相對人公司股票證明、經濟部97年6月4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對於本件有利害關係,得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程序上要無不合。
(二)又相對人公司業經經濟部於97年6月4日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是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之規定,相對人公司自應進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公司迄今尚未選任清算人,並呈報本院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案件繫屬情形無訛,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一紙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公司既未另選任清算人,揆諸前揭說明,原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公司相關資料,可知相對人公司原任董事長葉素菲為衝高訴外人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額,竟以製作虛偽交易的不實原始憑證,及將此登載在相對人公司業務上文書等方法,利用不知情的財會人員,將不實交易事項登載於會計帳冊內,以挪用相對人公司的資金沖銷博達公司因虛偽循環交易產生的應收帳款,觸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判處罪刑在案,足見相對人公司即難以其全體董事任其清算人,且因相對人公司原任董事自96年10月9 日起已當然解任,自無董事可就任為清算人,參以相對人公司亦未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任清算人陳報本院,是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因利害關係之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
(三)再者,相對人公司目前最大持股股東高慧敏於本院104年7月2 日訊問期日到庭陳稱其並不清楚相對人公司之債務及資產情形,亦無意願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本院審酌相對人公司先前涉及帳務虛報及不實商業交易行為,帳冊資料復未齊全,資產負債狀況不明,目前另有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請退還留抵營業稅額等事宜亟待處理,乃認有選任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擔任清算人之必要,又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函覆表示:因受限於事務所心力及時間因素,該會會員無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乙節,此有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104年7月9日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一紙附卷可稽,而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14號案件選任訴外人沈維揚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嗣於101 年4月2日沈會計師向本院辭任,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字第14號案卷核閱無訛,目前亦表示無意願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是以,相對人公司既尚有稅款事宜必須解決,為處理相對人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自有為相對人公司選派專業人士之必要,再經本院函請新竹律師公會推薦人選,經該公會函覆推薦該會會員陳淑芬律師有意願擔任,此有新竹律師公會104年6月29日(104)新律字第115號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電詢陳淑芬律師再次確認屬實,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按,而陳淑芬律師具有法律專長,本院選派陳淑芬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