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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3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35號

聲請人
任秀姸即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意旨略以:茲因相對人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已經本院106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解散在案,聲請人經股東會會議決議選任為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3條規定具狀聲報云云。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並未提出本院106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之確定證明書,本院依上開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日以以新院平民政106司司135字第036364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而聲請人已於106年12月26日合法收受送達,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爰依上開規定,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3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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