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5、1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5、155號
反請求原告
- 即被告
- 乙○○
上列反請求原告即被告乙○○與反請求被告即原告甲○○間離婚等事件,查本件就反請求離婚等部分,反請求原告於本案事件審理程序中提起反請求,惟未據繳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係請求離婚、給付離婚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450萬元。其中關於離婚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合計550 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 元,以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58,450 元。因反請求原告即被告乙○○僅繳納56,4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處理,並駁回其相關之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