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更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字第1號
- 聲請人
- 王瑜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榮貴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4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因系爭事件10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製作之筆錄內容與實際訴訟過程有所不符,為期明瞭實情,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7年12月3日之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交付10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至聲請人聲請交付107年7月5日、同年9月6日期日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部分,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79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五、聲請人首揭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