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8號
- 原告
- 周梯萬
- 原告
- 彭忠義
- 被告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先位之訴部分乃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新竹市○○段○○段000地號等共11筆土地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備位之訴部分則係請求增加土地價額之費用。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亦有明文。依原告之主張,兩造間之租賃關係係不定期,依兩造簽訂公證書所定租賃契約約定租金採3個月為1期預繳方式,2期即為6個月。備位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須以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定之。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本件應依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先位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及鑑定機關、鑑定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