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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6720號

清償債務(債)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鉅裁即徐鉅才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故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即非合法,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2日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2032號債權憑證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徐鉅裁即徐鉅才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於112年11月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徐鉅裁即徐鉅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業已死亡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所聲請之債務人並無執行當事人能力,對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72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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