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
- 原告
- 丁富村
- 訴訟代理人
- 楊隆源律師
- 被告
- 丁安昇
- 法定代理人
- 丁國剛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繼承人即立遺囑人甲○○○(下或逕稱其名)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書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代筆遺囑),內容涉及甲○○○之遺產分配,原告則認為系爭代筆遺囑無效,據此兩造就系爭代筆遺囑是否有效一事有所爭執,而該等法律上不明確之危險狀態得以對被告提起確認之訴而除去。據上,原告本件訴訟聲明請求「確認被繼承人甲○○○於112年3月14日之代筆遺囑無效」,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起訴合法。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甲○○○於112年4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告為被繼承人之次子,被告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其祖父丁榮村為被繼承人之長子)甲○○○另有4位女兒,分別為丁彩霞、丁玉霞、丁碧霞、丁珠霞,原告就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有6分之1法定應繼分。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原告從丁榮村口中得知被繼承人於112年3月14日在李晉安律師事務所制作代筆遺囑,將被繼承人之財產遺贈予被告,原告乃向李晉安律師索取丁榮村所指之「代筆遺囑」,李晉安律師交付一件代筆遺囑影本給原告,原告始發現丁榮村所為侵害原告繼承權之情事。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按遺囑制度乃在尊重死亡人之遺志,遺囑係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本意,屆時已難對質,遺囑内容多屬重要事項,攸關遺囑人之財產分配,利害關係人易起糾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避免糾紛,我國民法繼承篇就遺囑規定須具備法定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丁榮村隱瞞被繼承人重病住院之消息,而據被告事後得知被繼承人在000年0月間即已病重,臥病在床,且因病而意識不清,其判斷力、現實感及思考能力等均已降低且缺失,以致無法合理適當的處理身邊複雜事務,顯見被繼承人於系爭代筆遺囑制作時,已處於喪失生理機能自主能力狀態,被繼承權人應無口述遺囑之能力,更不可能想到以遺贈的方式,系爭代筆遺囑上未見被繼承人簽名,其所按捺之指印,按生活經驗判斷,應非基於自由意志所為,足見系爭代筆遺囑係有人利用被繼承人重病在身,意識不清中為之,依民法第73 條前段,自屬無效。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被繼承人甲○○○於112年3月14日之代筆遺囑無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參、本件就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甲○○○00年0月00日生,112年4月2日死亡,其配偶丁健銓先於甲○○○辭世,兩人育有6名子女。原告為被繼承人之次子,甲○○○另有4位女兒,分別為丁彩霞、丁玉霞、丁碧霞、丁珠霞,以及長子丁榮村,被告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其父親為乙○○),甲○○○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甲○○○於112年3月14日立有系爭(代筆)遺囑書,系爭代筆遺囑載記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均贈與被告等情,兩造均未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岀之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9頁),以及有甲○○○、兩造及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同卷第39至95頁),系爭代筆遺囑並經本院當庭核對原本無訛、且影印在卷(見同卷第224、238、247、249頁),堪以憑認。惟原告爭執事項如下:甲○○○所立系爭代筆遺囑時有無口述遺囑之能力?其所按捺之指印,是否非基於自由意志所為?依書立代筆遺囑人李晉安律師所提岀之現場錄影光碟所示(勘驗結果,見本院113年4月16日筆錄,詳如附件),甲○○○立系爭代筆遺囑時是否未表示要製作代筆遺囑及指定三位遺囑見證人,其能否理解過程中係在進行代筆遺囑?
肆、得心證理由:
一、按所謂遺囑能力,乃指立遺囑人為製作遺囑所必須具備之能力,依據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第一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第二項)。」。又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基此,凡16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完全行為能力人,除非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其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應具有遺囑能力。又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而不能為有效的意思表示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7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有關行為人行為時無意識、精神錯亂之事實,即應由主張行為人行為時無意識、精神錯亂之人負舉證責任。
二、原告主張系爭遺囑因被繼承人甲○○○立系爭代筆遺囑時是否未表示要製作代筆遺囑及指定三位遺囑見證人,且被繼承人立遺囑時因無自由意思,系爭代筆遺囑應屬無效,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證人即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李晉安律師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問:證人是否認識兩造以及被繼承人甲○○○?)在作成遺囑之前都不認識。(當庭提示本院卷第27頁到29頁之遺囑書,問:你是否參予上開遺囑書之製作?)我有帶原本,卷內的那份是我影印給原告的。此份遺囑是我親自製做的,當初是乙○○打電話給我,他去東區議員黃文政諮詢,黃文政的法律事情大部分是我在處理的,乙○○約在我事務所來,跟我講了他們要做遺囑的情形,說是被繼承人甲○○○要做遺囑,他們有到新竹地區的林依璇公證人做公證,林公證人說被繼承人甲○○○都有去,告訴公證人的內容,約定的時間前兩天,被繼承人甲○○○突然摔跤跌倒,就沒有辦法去公證人,但被繼承人甲○○○急著做遺囑,問我可不可以幫忙,我是從來不到醫院去的,是因為黃文政議員的關係,我才去幫忙,因為那時候疫情,是沒有辦法隨意進入醫院的,後來是特別經過醫院的允許,我跟被繼承人甲○○○約好時間,在下午4個小時的時間,才可以進去的,我們進去是經過醫院的同意,另外兩個證人丁○○跟戊○○都是我的助理,一起去醫院做被繼承人甲○○○遺囑,病房是兩人房,除了三位見證人外,看護、甲○○○、乙○○在場,但乙○○進進出出,剛開始做遺囑的時候,甲○○○說被告己○○好像也有來看一下,她看到被告很開心。我做遺囑之前我跟甲○○○詢問是否要做遺囑,遺囑內容財產要給誰,我還有錄影光碟,問清楚後我按照她的意思在她旁邊,當時她的意識精神非常清楚,如果她的狀況不能做遺囑的話,醫院不會准我們進去。甲○○○還問我之後會不會給她一份,我有跟她說會。回去之後,原告和乙○○一起來我辦公室找我,乙○○有跟我講原告丙○○是他的親爸爸,但他沒有認乙○○,我跟他們說這是我做的遺囑,主動給他們一份。我有跟他們提到有特留分的問題,之後的訴訟我就不清楚了,原告有跟我說,是因為原告說要傳我我才知道甲○○○已經往生。(問:有無其他補充?)做遺囑都是我在寫的,前半段都是我在處理的,不用再問其他證人。(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下同〉:在做遺囑之前,你與被繼承人甲○○○有沒有見過面?)確實沒有見過他,在醫院是第一次見面。(問:見證人部分被繼承人甲○○○如何選定?)是剛剛講的林依璇公證人找我,約定去見證前幾天,後來她的孫子乙○○打電話給我,說他去林議員那裡諮詢,所以來找我,因為被繼承人甲○○○在床上沒有辦法來,拜託乙○○請我去做遺囑。(問:在遺囑裡寫到一式4份是什麼意思?)因為包含三位見證人,還有被繼承人甲○○○,一人一份。我是用複寫紙,一次完成4份。(問:請問最上面第一份,由何人保管?)我用複寫紙寫完後,簽名欄位是空白的,寫完之後再一份一份簽名,原則上應該是我手上這份,不然就是在甲○○○那裡。(問:證人庭呈這份遺囑有沒有寫錯字重新修改?)如果有修正都會在最上面那份寫修改幾字,4份複寫的都會一樣。(問:請問遺囑第1頁最下面倒數第3 行,有個「8月」改成「5月」修改的部分,為何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見證人全部簽名?)見證人三人有蓋章,包括被繼承人甲○○○都有蓋指印。(問:遺囑內容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再由你筆記嗎?)是的,身分證她記不起來,是我事先寫上去的,房子的部分,我問好幾次了,她明白的表示要給她曾孫,曾孫的名字也講的很清楚。(問:遺囑人甲○○○在立遺囑的時候,有沒有跟你講她會寫自己的名字?)她不識字,但她會寫。(問:為何她會寫名字,卻用蓋指印的?)因為她身體不舒服,腰很痛,我們要她簽名的時候,因為做遺囑的時間很長,她說她真的沒有力氣了,她直接跟我講她要蓋章,但我們說沒有章,我說可不可以蓋指印,她說好,所以後來才蓋指印。(問:你有向甲○○○宣讀講解遺囑內容嗎?)有。(問:這些是否皆在錄影光碟內可以看到?)是的,可以。(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下同〉:代筆人兼見證人李晉安律師、見證人丁○○、戊○○於製作遺囑時,是否全程在場?)我們做遺囑前,一起到病房,錄影是我的助理戊○○小姐錄的,這些畫面光碟都有顯示,我們都有全程在場。(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下同〉:你從進入醫院到做完遺囑大概多久時間,醫生是給我4個小時,做滿久的,一定有超過1個小時,當初我們做遺囑的時候,護士都有進來看一下。(問:請問錄影的時候是否全程錄影?)中間休息的時候,當然有停頓,不可能一直拿著,是有全程錄影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28至242頁)。並有如附件所示證人與甲○○○之對話錄影過程及錄影光碟、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112年9月20日桃竹醫行字第1120004624號函所附之就醫紀錄(自110年8月21日起迄發文日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至134頁)。
(二)其次,經本院當庭勘驗甲○○○112年3月14日遺囑光碟,勘驗結果可見其對欲遺贈之標的、對象等均無誤,且證人李晉安律師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向甲○○○宣讀遺囑內容等語(見本院卷第241頁),堪認甲○○○就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應知之甚詳,且雙方既然對系爭代筆遺囑之真正不予爭執,足認該遺囑之內容應符合甲○○○之真意。基此,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未能遽信為真。難認為系爭代筆遺囑內容有何不符合甲○○○真意之情事。
(三)綜合上述證人所述及上開事證,可知甲○○○於製作系爭代筆遺囑時,意識應無不清楚之情形。參以經本院當庭勘驗見證人李晉安蘭律師所提出之錄影光碟,亦可見立遺囑人甲○○○於製作系爭遺囑當日尚無意識不清之情形,此觀諸見證人李晉安律師在與甲○○○確認其姓名時稱其為「丁-李-紅-花」,且過程中可見甲○○○與見證人李晉安律師仍屬對話順暢,問答分明,並無邏輯不清或反常之回應等情自明,此亦有113年4月16日本院勘驗筆錄如附件所示可稽,據此,即難認為甲○○○於製作系爭代筆遺囑當日有何意識不清之情形。
(四)再依上情以觀,可知甲○○○既為滿16歲之成年人(民法第1186條第2項但書參照),且查並無遭法院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情形,而原告未能確切舉證證明甲○○○於製作系爭代筆遺囑時有何欠缺意識能力、意思能力不足之情形,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難遽信為真。難認為甲○○○製作系爭代筆遺囑時有何意識不清、不具備意思能力能情事。
三、按遺囑制度乃在尊重死亡人之遺志,遺囑係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本意,屆時已難對質,遺囑內容多屬重要事項,攸關遺囑人之財產分配,利害關係人易起糾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避免糾紛,我國民法繼承篇就遺囑規定須具備法定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為民法第1194條所明定。原告主張:系爭代筆遺囑並非甲○○○所指定,且甲○○○並未口述遺囑意旨,而係由李晉安律師以問答方式完成系爭代筆遺囑,違反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等語。然查:
(一)原告雖主張甲○○○並無指定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惟民法第1194條文中「指定」乙詞之通常文義,僅為指明、特定,亦即苟遺囑人有指明、特定某人在場見聞其口述遺囑意旨之經過,資為證明代筆遺囑內容之真正,即為已足,並不當然涵括遺囑人於指明、特定見證人前,需與受指定人先前相識之意涵。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之規定,非必然需由遺囑人親自尋覓、聯繫見證人,如由他人代為聯繫願為見證人者到場,經遺囑人同意作為見證人,亦無不可,蓋遺囑人既能就見證人之人選為同意與否之表示,實則與「由遺囑人指定」並無不同。復參證人李晉安律師提岀之光碟勘驗結果縣市其確有引介自己及其他兩位見證人予甲○○○,以及系爭代筆遺囑亦載明「特指定李晉安律師及丁○○、戊○○三人為見證人」,可知因甲○○○固未事先指定見證人,然既已經過甲○○○同意後始由其等擔任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且觀其三人所見證過程,也未見甲○○○有何表達反對其等見證之情,是在其等共同見證下,親自按捺指印於系爭遺囑之上,難謂與民法第1194條所謂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之意旨未契。是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執上主張系爭遺囑違反法定方式,並無可採。
(二)又「口述遺囑意旨」,既稱「意旨」,即非指遺囑全文,是遺囑人無需逐字、逐句陳述遺囑內容,只需將遺囑意旨告知見證人,而由代筆之見證人將其遺囑內容筆記宣讀並講解即可;又倘甲○○○未向見證之李晉安律師口述遺囑意旨,見證律師如何撰擬遺囑內容?而本件見證律師李晉安雖係有以一問一答方式與甲○○○確認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然仍非脫逸出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之範疇;遑論見證律師既係本於自身法律之專業及確認立遺囑人口述遺囑之真意,以一問一答方式與立遺囑人確認其所立遺囑內容真意,尚難認屬不宜之做法。從而,自不能僅因系爭代筆遺囑製作過程中所見證律師以一問一答方式與立遺囑人對話之行為,即遽認定系爭代筆遺囑違反民法第1194條所定之法定要件。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足遽信為真,亦即難認為系爭代筆遺囑有何不符合民法第1194條所定代筆遺囑法定要件之情事。
(三)綜上所述,系爭代筆遺囑係甲○○○於意識清楚可溝通情狀下所為,所為內容符合甲○○○之真意,且並無原告所指不符合代筆遺囑法定要件之情形,原告就其主張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甲○○○於112年3月14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應無理由。則系爭遺囑既係在遺囑人尚有陳述能力下,在所指定之上開三名見證人見證下口述,由見證人李晉安律師筆記其內容並載明日期,經見證人李晉安律師宣讀、講解、與立遺囑人確認後,由遺囑人按捺指印,三名見證人接續簽名所完成,難認有原告所稱與法定程式未合之瑕疵,自非無效。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則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貳、被告之抗辯略以:原告雖主張被繼承人於000年0月間已病重,臥病在床且意識不清,處於喪失生理機能自主能力之狀態,應無口述遺囑之能力云云,並請求調閱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之病例,然觀諸卷附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111年11月2 9 日門診病例,僅記載被繼承人甲○○○,因憂鬱症進行門診治療,於接受治療後進行智能狀態測驗之結果為:「CASI的表現狀況(總得分為48分),其無嚴重認知功能衰退的跡象。個案目前的定向感及長期記憶力尚可維持,其餘認知功能則有不同程度衰退的跡象」、當日診斷證明書亦記載:「接受治療後,予心理衡鑑及認知功能檢查,目前無認知功能障礙 」,足見甲○○○關於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判斷其為意思表示效果等能力均無欠缺,具有完全之行為與遺囑能力。再者,依甲○○○112年2月22日至112年4月2日之急診病例、出院病例摘要等紀錄,亦僅能證明甲○○○於上開住院期間有住院39日之必要,無法證明甲○○○確於製作系爭遺囑時業已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喪失遺囑能力,更未有任何認知功能欠缺之記載,自難認甲○○○於製作系爭遺囑時欠缺遺囑能力。從而,甲○○○既從未曾受監護之宣告,原告復無從舉證甲○○○有何欠缺遺囑能力之情形,甲○○○於法律上即具有完全行為與遺囑能力,自不待言。綜上所述,甲○○○既無任何欠缺遺囑能力之情形,即具有有效依其所知訊息綜合判斷,並為整合資訊、評估利弊得失、理性財產管理之意思能力,能理解系爭遺囑之意義及其所發生之法律上效果,足見甲○○○於作成系爭契約時具有遺嘱能力。按「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無須逐字逐句口頭陳述遺囑全部内容,且因數字關係或内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内容為其遺囑意旨者,亦得稱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3號民事判決參照。 經查 ,依甲○○○智能評鑑轉介及報告單所載内容,可知甲○○○僅有於日治時期曾受教育,然於國民政府來台後,即未繼續接受教育,因而無法識字,然我國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 ,係規定不能簽名者,得以按捺指紋待之,則甲○○○以按捺指紋之方式代替簽名,即非法所不取。據上論結,甲○○○作成系爭遺囑時,雖以按捺指紋之方式代替簽名,然仍符合代筆遺囑之法定要式,是系爭遺囑仍屬有效。綜上以陳,甲○○○於作成系爭遺囑具遺囑能力,系爭遺囑亦未違反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則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112年3月14日代筆遺囑無效之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
附表: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編號 遺產內容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竹市○○路000地號土地 96 全部 2 新竹市○○路000○號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號房屋 64.53 全部
附件:
勘驗113年1月23日證人李晉安律師庭呈光碟內容:(丁即甲○○○
,李即李晉安律師)
E1121
李:唉!奶奶,奶奶,我,妳知道我是李律師,妳知道嗎?
丁:知道。(客家話)
李:李,木子李,我跟妳同姓,李律師
這是我的助理,兩個都是我辦公室的助理
這個是常先姓常,常先生,妳看到的是常先生
這個是楊小姐啊,她是我辦公室的助理
我今天來給妳做,問一些問題,妳現在,我講的話妳聽得懂
嗎?
丁:聽得懂啊!
李:妳清醒嗎?
丁:清醒啊!
李:清醒啊!那我問妳,妳叫,妳叫什麼名字?知道嗎?
丁:知道啊!
李:叫什麼名字?跟我講啊!
丁:丁-李-紅-花。
李:喔!對對對!啊!甲○○○。
因為妳現在是因為在醫院裡面啊,那我來給妳做妳有沒有事
情要交代
我啊,我幫妳寫出來啊,我幫妳寫出來,寫完了以後,我再
給妳方便
給妳看、唸給妳聽,看懂對不對啊?那妳現在妳要,妳有沒
有這個房
子啊?有沒有財產啊?妳有沒有,妳有沒有房子?有沒有財
產?奶奶
,妳有沒有房子?
丁:我有。
李:有沒有?
丁:有。
李:有啊,妳房子妳現在是住在自己的房子嗎?
丁:對。
李:房子是妳的嗎?
丁:對。
李:房子在哪裡?知道嗎?
丁:知道。
李:在哪裡?
丁:水田街。
李:ㄟ,水田街,再來在哪裡?幾號?
丁:99號。
李:99號,那這個房子,妳妳怎要,妳要,妳要送,妳要送給
誰呢?
妳要贈給誰呢?妳有沒有,知不知道?妳有沒有想到要贈給
誰?
丁:有。
李:給誰?
丁:己○○。
李:給己○○,己○○是妳什麼人?
丁:是我曾孫。
李:曾孫喔。這己○○現在跟妳住在一起嗎?
丁:對。
李:他有跟妳住在一起?
丁:對。
李:還有誰跟妳住在一起?
丁:沒有。
李:就己○○。
丁:對。
李:所以妳的房子要給誰?
丁:給己○○。
李:那妳自己有小孩嗎?
丁:我自己沒有。
李:妳自己有沒有小孩?兒子有沒有?妳有沒有兒子?妳有沒有
兒子?
丁:有。
李:有啊,那妳有沒有女兒呢?
丁:4個。
李:4個女兒啊,那妳這個房子不給她們嗎?要不要給她們?
丁:不要。
李:不要,那要給誰?
丁:己○○(原告訴代稱旁邊常先生作勢表示答對了)
(被告訴代稱應該是旁邊常先生只有點個頭的動作)
(原告訴代稱同意被告訴代的更正)(勘驗結果如被告訴代
所稱)
李:己○○,那這個我幫妳寫,但是,但是,但是以後,這個,
這個他們,原則,本來這個房子應該是給妳,給妳兒子、給
你女兒的,法律上規定的,現在不給他們了嗎?妳現在不給
他們了嗎?不給兒子、不給女兒嗎?
丁:不要給他。
李:只給誰?
丁:曾孫。
李:曾孫,誰,名字?
丁:己○○。
李:己○○,好,好好。那我知道了。那我幫你做一個簡,簡單
的遺囑,幫你剛剛跟我講的,那個你的房子,是要給你的曾
孫,己○○,是不是這樣子?
丁:對。
李:那我先幫它記起來,等一下我寫完以後,我唸給妳聽,是不
是這樣子
的?這兒子,就是不要給妳的兒子,不要給妳的女兒啦!就
是給,給,給誰?還是給、給誰?
丁:己○○。
李:己○○,好。那我現在寫一寫,妳先休息一下,我寫好了給
妳看一下
。
丁:好。
李:我唸給妳聽,好不好?
丁:好。
李:妳在這邊休息一下。
丁:好。
李:好,這邊不要錄了。
E1125
李律師在擬遺囑(8:43秒內都在寫字)
李:等一下。
E1126
某人(男聲):可以錄了,好。
李:好,本遺囑書以製作完畢,其中第一頁第十四行第三字阿拉
伯8,刪除,第十八字改0。那個,這樣子,奶奶,奶奶,
我,我現在把剛剛妳跟我講的,妳要把那個房子要給誰,那
我現在都寫好了,而且已立了一個特別先叫我,特別先叫我
們,先在醫院這邊來給妳做一個遺囑,說是把這個房子,剛
剛妳講的是要給誰?妳的房子要給誰?妳知道,剛剛說妳的
房子要給誰?妳的房子,妳的水田街的房子妳現妳要給誰?
妳知道嗎?
丁:知道。
李:要給誰?再講給我聽,再講給我講,再給我講一下,要給誰
?妳知道,要給誰嗎?
丁:知道。
李:要給誰?妳唸,妳跟我好不好?
丁:好。
李:講要給誰?
丁:要給己○○。
李:己○○,己○○是妳的什麼人?
丁:我的曾孫。
李:曾孫。
丁:對。
李:好。那我現在唸一唸,我剛剛妳跟我講的看對不對,我寫的
對不對,對的話,妳給我告訴我,我現在寫的遺囑內容,就
是說,妳呀!因為身體不好現在在這個醫,在這邊住院治療
嘛,是不是?
丁:是。
李:是,那因為妳不,妳不識字嗎?妳識不識字?不識字,不是
,能寫自己的名字嗎?
丁:會寫。
李:會寫自己的名字啊。那妳現在,妳現在意識都很清醒啊,妳
意識現在好不好?妳現在聽得懂我講話嗎?
丁:聽得懂啊!
李:聽得懂啊。懂啊,妳現在很,妳現在清醒嗎?
丁:清醒啊!
李:清醒啊,那今天就是說在,妳現在請我們,我李律師、我們
助理常先生、跟楊小姐我們來幫妳做一個記錄啊,記錄說妳
房子要給誰?那我現在這邊寫說妳房子要給妳曾孫,是不是
?
丁:對。
李:曾孫叫做己○○,是不是?
丁:對。
李:那我,我這幫妳寫好了,說妳的遺囑,妳講話,妳口述,妳
講給我聽,妳的房子是要給己○○,是不是這樣子?己○○
是妳的孫,曾孫。
丁:曾孫。
李:曾孫,好。
丁:是我的曾孫。(客家話)
李:好,那我現在都寫好了,那現在就是說我們現在要簽個名,
拜託,是妳說這個房子要給妳的曾孫,這裡給我簽妳的名字
,好不好?寫妳的名字,好不好?
丁:好。
李:好,寫妳的名字?然後我們也我們也簽名代表這個以後,以
後就大家就知道,妳的小孩都知道這個房子,妳以後就是要
給妳的曾孫,己○○,對不對?
丁:對。
李:好,那妳就幫我們這寫好,這一份我就交給我會交給妳的妳
保管,妳把這交給自己要交給誰保管都可以,好不好?
丁:好。
李:好,那妳們這邊,怎麼,簽名呢?
丁:律師,還是你要給我印章。
李:我要給妳,要給妳,一定要給妳,給妳保管。
丁:對。
李:給妳保管。
常:律師,要全部唸一遍,要全部唸一遍。
李:那個,那個我重新唸一下,我寫的內容給你聽一下。
丁:好。
李:妳寫的,我這邊寫的是遺囑書,立遺囑人甲○○○,妳是民
國23年2月19號出生的,對不對?妳身分證號碼是Z○
&ZZZZ; &ZZZZ; ○○○○○○○○,不過這個資料,我這個我這個都在妳
身
分證上面看到的,妳的出生的日期,我只是錄音一下,讓我
只是錄音讓妳聽一下,那妳現在在這個桃園的新竹分醫,軍
人醫院在這邊住在這裡,對不對?
丁:嗯。
李:那因為妳不識字,妳不識字,妳會寫自己名字,對嗎?
丁:會呀!
(被告訴代稱應該是對!)
(原告訴代稱沒有意見)(勘驗結果如被告訴代所稱)
李:對呀,那妳為了怕以後麻煩,突然身故,所以在妳意識很清
楚之下,指定我李律師、我的助理常先生、楊小姐來幫妳做
這個,妳剛剛講的這些話,房子要給誰,對不對?那我寫了
說,妳的講的妳剛剛告訴我的內容,妳要交代就說妳的,所
有的,那個在新竹市武陵路的房子,水田街,水田街99號
的房子,是不是?
丁:對。
李:99號的房子,就是它是在新竹市○○段○○○○號的土地
,跟上面的建號是643建號的房子,也是給曾孫,是不是
?
丁:對。
李:丁昇安,己○○,己○○。己○○現在是他的出生是97年
5月8日,他的身分證是○○○○○○○○○○,這都是他
身分證上面寫的號碼,那這些妳講的這些內容,妳留下來
的遺囑的內容,我經我們,經妳自己要簽名,經我告訴妳
,我唸給妳聽,妳懂嗎?
丁:懂。
李:懂,我唸給妳聽,妳懂嗎?
丁:嗯。
李:我寫的內容,我唸我剛剛唸給妳聽,妳聽了懂嗎?
丁:聽懂。
李:聽懂,那我們等一下會做,做會寫四份,妳留一份保管,其
他的我們自己再保管,一人保管一份,好不好?
丁:對,好。
李:今天是,今天的,今天是我們中華民國112年3月14號
,我們今天在這邊幫妳寫的,妳告訴我的,妳立的遺囑的內
容,我幫妳寫下來了,內容對不對?
丁:對。
李:對,好,好,那妳簽名嗎?怎麼簽名呢?怎麼簽名?妳們來
幫她簽名好不好?怎麼簽名?她簽完了,我們才能簽。
E1129
李:好。
丁:好啊!
李:好,現在開始錄,奶奶,妳剛剛我寫完這個,妳告訴我的妳
的房子要給妳的曾孫?
丁:對。
李:己○○,是妳的曾孫?
丁:對。
李:那寫完了以後,我唸給妳聽了,都沒有問題,對不對?
丁:對。
李:按照妳講的,我寫上去了,對不對?
丁:對。
李:剛我叫妳簽名,妳現在,妳現在妳現在人本人能不能簽名?
妳能不能簽名?現在,不能簽名?就不要簽?妳現在能不能
簽名?奶奶,奶奶,妳現在可不可以簽名?沒辦法?
丁:沒辦法?我用蓋。
李:啊,你又要怎麼樣?
丁:蓋章。
李:蓋章,妳沒有章,蓋指印好不好?
丁:好。
李:蓋指印啊?
丁:好。
李:那現在因為妳,因為妳現在身體不好,妳住院,妳現在,妳
現在簽名,妳現在不不,妳沒辦法簽名,對不對?妳現在能
不能簽名?不能簽名?那妳給妳按指印好不好?按指印?
丁:指印還好。
李:按手頭的指印,妳現在沒有章,就按指印好了,好不好?
丁:好。
李:好,那內容,內容都沒有問題?
丁:對。
李:好,那我們就按指印。來。
丁:好,輕輕的,給我輕輕的喬。
(被告訴代稱應該是「給我輕輕的起來」)
(原告訴代稱同意被告所稱)(勘驗結果如被告訴代所稱)
李:啊?
丁:輕輕的起來。
李:妳要起來啊?
某人(女聲):不是,她說按印章輕一點,她手會痛。
李:按輕一點,按手印,妳自己按,妳自己按,來。
常:騎縫的地方蓋一蓋吧,那就蓋三份就可以了。
李:蓋三份。
丁:我想起來一點。
李:起來一點,在那邊搖。
某人(女聲):都可以,兩邊都可以搖。
丁:好好好,麻煩妳,我坐好了。
李:講話很清醒耶,自動的。
丁:起來一點,好。唉呦!好!
某人(女聲):我可以幫她,拉起來一點嗎?
李:可以。
某人(女聲):來,阿嬤,我幫妳好不好?來,我們要這隻手手
印。
李:這樣好嗎?
丁:這個手。
某人(女聲):這個手,好,這個手,好,這個手。
常:讓她自己蓋比較好。
李:自己蓋不要按。
某人(女聲):好,好妳自己按,來這邊。
李:按在這裡,這按下去。
丁:嗯。
李:妳的手印按下來,妳的妳的這個手印按下來,按在妳簽名地
方。
丁:嗯。
李:要按在這裡,空啊,那妳要簽名,不,妳不要簽名,要先按
指印,來按這裡,來按這裡。
丁:好。
李:來,來,妳這樣會抓住,妳按按按手印按到這邊來,來,來
移過去。
楊小姐:對,這邊還要移過來,這邊,抓好。
李:這邊我讓她自己按。
常:這裡。
李:來,按下來。ㄟ,這裡。ㄟ,按下去。
楊小姐:對,對,對,對。
李:按下去,ㄟ,用力按,OK,按,好。還有,一份,先把第
一頁用完以後比較安全,再給她沾一下手指。
楊小姐:這很紅,很紅唉,比我們這還紅。
李:嗯,好再來,這邊按一下,這中間。
丁:哪裡啊?
李:這中間,這個中間這邊,這裡,中間,按下來,這裡,這裡
,按下去,這不清楚,這要再按。
楊小姐:她沒有整個按下去。
李:再來按一下。
楊小姐:她沒有整個按下去。
李:妳不要給她整個按下去,妳就把整個多弄給她擦。來按在中
間,這裡,不是。
丁:這,唉!
李:對,沒關係,妳扶著她按。
楊小姐:我扶著。
李:沒關係,沒關係。
丁:唉,還有嗎?
李:還有,這個改的這個地方,按一個指印,這裡。
楊小姐:這個。
李:嗯,好,第二頁。
丁:還有嗎?。
李:還有一張,按一下,還有二份,這一份給我們,還有我們留
下,我們留的,我們留的,按一下。
楊小姐:簽在,簽在這裡。
李:這到時候人家說我們按。
楊小姐:對呀。
李:好,自己按,按下去。
楊小姐:自己按,按下去。
丁:按那裡?
楊小姐:對呀。
李:對,就這裡,按下去。
楊小姐:對,對。
丁:這裡?
李:好,棒。好,還有再按一下。妳在這邊。
楊小姐:你拿過來一點。
李:妳不要自己按喔。
楊小姐:嗯。
丁:指就好。
李:好,妳自己按一下,奶奶。
楊小姐:她這樣可能不好按。
李:妳不要這樣子拿給她。
楊小姐:她這樣按不到拇指,她這樣按不到喔。
常:手轉不過來啊?
楊小姐:對,她手轉不過來。
李:好。
常:她手那麼硬。
李:嗯。
常:手這麼硬,不舒服所以沒辦法簽名,手都沒力量了。
楊小姐:再對折。
李:嗯。
楊小姐:對折,對折。
李:還是我放在這裡按著,等一下妳再訂,不要訂在旁邊,訂上
面一點,我待會再拆,不要訂在太旁邊。
常:等一下我再訂。
李:好,格子黏到了。
楊小姐:這樣可以呀,把它這樣對折就好,這樣子啊!它比較短
這樣就可以再對折,對呀。
李:妳自己來弄。
楊小姐:因為你要把它這樣對折啦,有沒有,這樣比較短,這樣
比較短它就可以,對呀。
常:對,對對對。
丁:可以回家嗎?可以回家嗎?(客家話)
李:可以怎麼樣?可以怎麼樣?奶奶。
丁:可以回家嗎?
李:你可以回家嗎?哈哈哈,好了就回家。
楊小姐:哈哈哈,可以回家啊。
李:啊,妳先放著,奶奶這邊簽一個,再一個指印。
楊小姐:對,對,好,可以了。
常:這邊,騎縫。
李:騎縫章。
楊小姐:因為他要短短的,它才會,那個。
常:對,好。
楊小姐:好。
常:很好。
楊小姐:對,它要短,因為它要短,它那個太長,她沒辦法。
常:她的手,手,手沒力啦。
楊小姐:好,奶奶蓋下去。
常:這第三份嗎?
楊小姐:嗯。好,也是,好按下去,拇指按下去,奶奶,拇指按
下去,對,按下去,對,按下去,對,對,好,可以了
,喔,好,可以了,可以了,可以了。
常:前面塗改的?
楊小姐:對呀,有。
常:喔!喔!
李:妳那文件簽了沒有?
楊小姐:這裡沒蓋到。
常:這裡沒蓋到,還有一個,還有一份那個塗改的部分,不能有
印泥。
楊小姐:按下去,這裡,可以。
常:可以。
李:可以,沒有,沒有印。
丁:沒有。
李:沒有印,妳沒看到,再擦一下。
丁:可以嗎?
楊小姐:沒有嗎?還要再一次。
李:再蓋一次,再蓋一次。
常:沒有關係。
李:奶奶。
常:不能重疊喔,因為不能疊在一起。
李:那就不要了,不必了,可以了。
常:都疊在一起了。
楊小姐:這樣可以囉。
常:可以,可以。
楊小姐:前面都有了。
常:可以,前面都有了。
李:三份都有了,檢查一下。
某人(女聲):可以關了嗎?
李: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