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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58號

上訴人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浚利鋼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1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96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表明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另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據同法第444條之1規定,命上訴人提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家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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