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家訴字第6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民國91年10月25日本院91年度亡字第10號判決所為宣告乙○○○於民國77年4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判決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
㈠聲明: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原告因家暴離開回花蓮娘家,之後返回新竹家,被告卻趕原告走,原告無去處,只好回娘家住,因原告本人現仍生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6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本院91年度亡字第10號宣告原告乙○○○死亡宣告之判決。
被告則以:原告不是被告之太太,被告已經至少30年以上沒有見過其太太,被告與太太乙○○○婚後育有二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周春香已過世,訴外人周聖文是否為害春香之兒子,被告不知道等語。
本院之判斷:
㈠按撤銷死亡之訴,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之;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如受死亡宣告之人尚生存者,得提起之,且不受應於知悉死亡宣告判決30日內之不變期間提起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635條第1項、第636條、第63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因離去住居所,失去音訊,生死不明,前經被告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於91年10月25日以91年度亡字第10號判決宣告原告於77年4月1日下午12時死亡,惟原告目前仍然生存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原告之表妹李玉梅、原告之孫周聖文等人到庭證述屬實,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亡字第10號宣告死亡全案卷宗核閱無訛。再者,周聖文係周春香之子,亦為兩造之孫,有戶籍謄本可參,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就原告是否為周聖文之外祖母所作之血緣鑑定,其鑑定結果認「依據遺傳法則,周聖文與乙○○○間之DNA STR型別具有14 個共有對偶基因型,計算其累積祖孫關係指數CGI值為6.1 2 以上;復以粒線體DNA序列分析法檢驗,兩者檢出之粒線體DN A序列相同,計算其累積祖孫關係指數CGI值加計粒線體DNA單倍體指數後為2.049×1000以上,綜合研判乙○○○非常有可能(機率99.95%以上)為周聖文之外祖母」等情,有該局99年2月2日調科肆字第09900049700號鑑定書暨檢附之DNA型別檢驗結果及比對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原告確係周聖文之外祖母,準此,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綜上,原告乙○○○既尚生存,其前經本院以91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判決宣告其已死亡,即與客觀事實顯有不符,從而原告訴請撤銷本院所為前揭死亡宣告之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家事法庭法 官 謝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