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9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91號

聲請人
鄒錦玫即鄒永安之繼.
聲請人
鄒雅葳即鄒永安之繼.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秀英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彭秀英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依本院99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65號提存書提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77,000元,聲請就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1023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3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調解、訴訟等全部程序終結前應暫予停止。經本院審理後認91年度執字第4701號債權憑證及98年度執字第26203號債權憑證不得對聲請人等強制執行,該事件並已確定,聲請人遂依92年度執字第1290號債權憑證及97年度執字第10237號債權憑證上所示金額及利息向執行法院清償,相對人所查封之不動產已因聲請人等清償而塗銷查封登記。因聲請人已清償,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並提出本院99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99年度存字第65號提存書、99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98年度司執字第31023號塗銷查封登記函各一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㈠應供擔保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而於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法院裁定供擔保停止該強制執行,其「擔保之原因」係於聲請人若因債務人異議之訴敗訴確定,相對人原可早達執行之目的,因聲請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致須俟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始能執行,其間所受之損害,以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為賠償之用,故聲請人必須證明強制執行停止至繼續進行期間,相對人並無損害發生,始得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前開證據,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1023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核閱後,發現該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提供上開擔保金而停止強制執行,嗣因聲請人清償而塗銷查封登記終結,相對人並未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聲請人亦未舉證證明相對人於強制執行停止至債務清償期間並無損害之事實,自難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而本件相對人並未同意返還上開擔保金,聲請人復未向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9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