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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30號

原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甲○○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0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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