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彭亭燕律師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債 權 人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債 權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阿滿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債 權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偉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聖忠國際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臺灣區電子電機工業同業公會 債 權 人 臺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俐行實業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因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就系爭破產事件,破產人之破產債權表、各債權利息違約金計算表業經送交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聲請人釋疑後各債權人均已無異議;而破產人之所有資產即現金新台幣(下同)3,732,601元,扣除財團費用66,275元 及破產管理人報酬8萬元後,所餘數額3,586,326元,爰依破產法第139條規定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聲請法院認可並 公告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破產人可供分配之金額為3,586,326元,業據聲請人陳報 在卷,並有破產財團收支明細表、各項支出單據影本及相關債權申報資料等件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