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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
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彭亭燕律師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權人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顏宗明
債權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債權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鍾熙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債權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權人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德博
債權人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嘉
債權人
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債權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債權人
偉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娥
債權人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債權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權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權人
聖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東
債權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卿
債權人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債權人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德凱
債權人
俐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秋生
債權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邦仁

上聲請人因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

認可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彭亭燕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第二次債權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理由

一、按在第1 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本件破產事件雖已製作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且公告在案,惟該分配表將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81,507元(即1,542 +67,704+12,261=81,507)誤載為1,542 元,並經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第1 次分配表公告期間異議,而重新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為此,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第2 次分配表並公告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法律規定,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四、已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15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公告期滿後,即依分配表之分配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五、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4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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