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彭亭燕律師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 權 人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顏宗明 債 權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鍾熙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債 權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德博 債 權 人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嘉 債 權 人 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債 權 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債 權 人 偉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娥 債 權 人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債 權 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 權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聖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東 債 權 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卿 債 權 人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債 權 人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德凱 債 權 人 俐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秋生 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邦仁 上聲請人因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彭亭燕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第二次債權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理 由 一、按在第1 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本件破產事件雖已製作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且公告在案,惟該分配表將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81,507元(即1,542 +67,704+12,261=81,507)誤載為1,542 元,並經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第1 次分配表公告期間異議,而重新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為此,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第2 次分配表並公告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法律規定,應予認可,並公告之。四、已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15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公告期滿後,即依分配表之分配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五、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