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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
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彭亭燕律師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權人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顏宗明
債權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債權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鍾熙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債權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權人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德博
債權人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嘉
債權人
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債權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債權人
偉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娥
債權人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債權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權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權人
聖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東
債權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卿
債權人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債權人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德凱
債權人
俐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秋生
債權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邦仁

上列聲請人因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第2 次認可之分配表業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破產管理人已依該分配表將應分配款項匯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而完結分配;另因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之資產即現金存放於存款專戶,故將該帳戶結清時,尚有利息收入2,461 元,審酌財團費用依法優先且得隨時受清償,爰將上開利息收入全數充為財團費用,以之支用100 年10月14日登報費用3,000 元,不足部分由破產管理人墊付,俾利終結,為此聲請為破產程序終結之裁定等語,並提出債權人勞工保險局函、存款憑條、登報費收據、存摺明細等件之影本為證。

三、查本院於98年3 月20日以95年度破字第7 號裁定宣告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彭亭燕律師為破產管理人,聲請人製作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於100 年10月4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第2 次分配表並予公告之,公告後,雖有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依分配表進行分配,將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以匯款方式分配予債權人,有匯款單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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