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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0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308號

上訴人
吳美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容鳳間因99年度竹簡字第3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08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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