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吳美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容鳳間因99年度竹簡字第3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30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容鳳間因99年度竹簡字第3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