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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交簡字第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交簡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蔣建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撤緩偵字第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蔣建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交簡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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