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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請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宜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104年度沙交簡字第6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93號、104年度執字第2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建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建智因犯殺人及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簡稱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年確定,並經中高分院以91年度聲字第4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於民國90年1 月10日入監執行,99年6 月25日假釋出監,103 年5 月1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刑滿後於103 年6 月3 日又犯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沙交簡字第6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57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 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 1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裁定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93年臺抗字第32號判決參照)。次按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第7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2 以上徒刑併執行者,依刑法第79條之1 第1 項規定,其報請許可假釋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條第3 項並規定其假釋期間(殘餘刑期)亦合併計算之。故在2 以上徒刑合併執行之情形,即無從將合併執行之刑期割裂;假釋期間亦同。從而關於累犯之認定,必合併計算之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 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足構成(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72 號判決參照)。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蔣建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5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嗣其提起上訴,迭經中高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02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708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中高分院以91年度上更㈡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上開2 案嗣經中高分院以91年度聲字第486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99年6 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103 年5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業已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則受刑人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 103年6 月4 日故意再犯本件公共危險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本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但原判決即本院 104年度沙交簡字第6 號判決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亦有本院104 年度沙交簡字第6 號刑事判決乙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在該案件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據以向最後事實審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無誤。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宜璇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其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