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6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64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IDADAHLIA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6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IDADAHLI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