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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556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廖欣儀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王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8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王子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蘇王子於偵查中供稱:伊係離開後心情不爽才這樣罵,伊沒有指警察等語,惟觀諸現場譯文可知,被告係於警員洪煒策執行守望勤務時對其出言「幹你娘老雞掰」,衡情該等言語係不雅之臺語三字經,參酌案發過程,被告確有出言表示不屑輕蔑,欲使他人難堪之意思,而屬貶低、辱罵之詞,則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所辯:沒有對警員罵,是離開時心情不滿才罵乙節,難認有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以粗鄙言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法治觀念薄弱,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及公務員職務之執行,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55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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