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9號
- 上訴人
- 王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義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