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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俞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9號

上訴人
王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義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陳俞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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