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43號
- 原告
- 王月珍
- 原告
- 王淮萱
- 原告
- 丘信月
- 原告
- 陳金枣
- 原告
- 高玉燕
- 原告
- 黃敦洲
- 原告
- 黃敦厚
- 原告
- 余秋緞
- 原告
- 郭秀銀
- 原告
- 盧紀麗珠
- 原告
- 前列十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勳律師
- 被告
- 盧萬龍
- 被告
- 盧曉卉
- 被告
- 盧宜蘋
- 被告
- 盧語喬
- 被告
- 前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姓名「陳金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金枣」。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陳金枣」姓名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