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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243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43號

原告
王月珍
原告
王淮萱
原告
丘信月
原告
陳金枣
原告
高玉燕
原告
黃敦洲
原告
黃敦厚
原告
余秋緞
原告
郭秀銀
原告
盧紀麗珠
原告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被告
盧萬龍
被告
盧曉卉
被告
盧宜蘋
被告
盧語喬
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姓名「陳金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金枣」。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陳金枣」姓名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24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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