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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4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高文崇蔡嘉裕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4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蔡旻峯
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26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蔡旻峯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㈡」所載。

二、經查,被告蔡旻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1年11月8日經檢察官起訴後移審至本院,並於102年6月3日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蔡旻峯涉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蔡旻峯與同案被告王定男2人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將被告羈押禁見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禁見之必要,故予以羈押禁見。嗣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本案相關被告均已交互詰問完畢,被告蔡旻峯已無禁見之必要,而於102年7月9日解除禁見在案。

三、惟查,被告蔡旻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65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沙鹿簡易庭以102 年度沙簡字第24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28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16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股借執行,而自102 年8 月2 日起將被告送執行,有該署102 年7 月23日中檢秀執衡102 執7838字第071063 號 函、102 年7 月23日中檢秀執衡102 執7942字第071067號函、102 年7 月22日中檢秀執衡102 執7829、7830字第070679號函,暨執行指揮書5 紙附卷為憑,是被告蔡旻峯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院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蔡旻峯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秉暉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4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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