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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補字第9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91號

原告
陳明修
被告
許順榮
被告
黃榮裕
被告
林榮泉
被告
陳志仲
被告
陳俊明
被告
李瑞堂
被告
簡逸翔
被告
洪春寬
被告
鄭長安
被告
蔡智堯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⑴撤銷申誡處分以回復名譽、⑵賠償新臺幣十萬元。惟尚未繳納裁判費。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玆核定原告所主張⑴撤銷申誡處分以回復名譽部分,係屬非財產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另⑵訴請賠償新臺幣10萬元部分,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新臺幣1,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補字第9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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