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一信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月虹
劉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4月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