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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3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月虹

      劉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4月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3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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