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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76號

原告
張亦媗
被告
繪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繪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以107年度沙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4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7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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